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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炳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
2019-12-21 2633
对象
交通运输企业,交通运输领导干部
目的
提高素质
内容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讲师成炳国指出,我国是危险品运输大国,每天有近300万吨的危险物品运输在道路上,这些危险品包括危险化学品、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等,种类繁多、理化性质复杂,运输过程中一旦发生事故,容易造成较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天津港“8.12”爆炸事故和江苏响水“3.21”事故,主要就是危险化学品爆炸,其危险程度可见一斑。这几年,我国发生的重特大危险货物运输事故时有发生,2011年的京珠高速“7.22” 事故41人死亡;2012年的包茂高速“8.26” 事故36人死亡;2014年的晋济高速“3·1” 事故40人死亡和沪昆高速“7.19” 事故54人死亡;2015年的荣乌高速“1.16”事故12人死亡;2017年的张石高速“5.23”事故13人死亡和临沂金誉石化“6.5”事故10人死亡,深深刺痛着人们的神经。所以,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事关我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要求,切实强化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2019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联合部令形式制定发布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安全生产培训讲师成炳国通过认真学习,解读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的主要内容和特点分为八个部分,分别是:    

   第一,禁运规定。任何企业或个人不得托运、承运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危险货物。

   第二,全链条管理。1、以现有法律法规为依据,规定了托运人(10项)、承运人(9项)、装货人(5项)、收货人(1项)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及相关活动各参与方的责任,强化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明确了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管理部门对相关企业和单位的监管职责,要求建立联合执法协作机制和违法案件移交、接收机制,促进各部门形成监管合力。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核发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定期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依法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运输环节充装查验、核准、记录等进行监管。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安机关:负责核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和放射性物品运输许可证明或者文件,并负责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通行秩序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和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监督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建立健全并执行托运及充装管理制度规程。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环节的监管,按照职责分工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充装管理制度规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及常压罐式车辆罐体质量违法行为和常压罐式车辆罐体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合格证书的行为。

   第三,弥补制度漏洞。1、强化运输源头安全管理。针对非法托运危险货物问题,建立危险货物托运清单制度,不得匿报谎报。危险货物托运清单应当载明危险货物的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装货人、始发地、目的地、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包装及规格、数量、应急联系电话等信息,以及危险货物危险特性、运输注意事项、急救措施、消防措施、泄漏应急处置、次生环境污染处置措施等信息(20项)。托运人应当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妥善包装危险货物,并在外包装设置相应的危险货物标志。强化运输源头管理。2、强化运输过程安全管理。针对运输企业对所属车辆“挂而不管”、“以包代管”等问题,明确规定“禁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挂靠经营”,建立了危险货物运单制度,运输过程中应当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强化运输过程安全管理。明确运输企业在发车例检、安全告知及车辆动态监控等方面的义务。3、强化装货环节安全管理。针对生产、经营企业充装环节把关不严纵容违规运输问题,建立装货查验制度,装货人要做到“五必查”(分别是:车辆是否具有有效行驶证和营运证;驾驶人、押运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资质证件;运输装备是否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所装载的危险货物是否与运单载明的相一致;所充装的危险货物是否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等),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充装或者装载。4、强化危险货物运输装备安全管理。一是在生产环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公布产品型号,并按照《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结构要求》(GB 21668)公布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类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布的产品型号进行生产。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常压罐车罐体生产企业应当取得生产许可证。 二是在检验环节,要求罐车罐体、可移动罐柜、罐式集装箱需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使用。针对常压罐车本质安全水平不高问题,建立常压罐车罐体检验制度,规定只有经具备专业资质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罐车罐体方可出厂使用,重大维修改造需重新检验合格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三是明确危险货物包装容器属于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的,应当满足特种设备相关要求。

   第四,便民减负。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运输84消毒液、香水等小包装日化品,以及气雾剂和化工品试剂等,需要由危险货物专用车辆运输,且不能与其他货物混装,运输成本较高。《办法》健全完善了有限数量和例外数量管理制度(小件危险品豁免管理),对84消毒液等小包装日化品,以及气雾剂和化工品试剂等低度危害物品运输实施豁免管理,运输车辆载运例外数量危险货物包件数不超过1000个或者有限数量危险货物总质量(含包装)不超过8000千克的,可以按照普通货物运输。例外数量、有限数量危险货物包件可以与其他危险货物、普通货物混合装载,但有限数量危险货物包件不得与爆炸品混合装载。

       第五,规范管控措施。1、明确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过程中,除驾驶人外,还应当在专用车辆上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确保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监管之下。运输车辆应当安装、悬挂符合《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13392)要求的警示标志,随车携带防护用品、应急救援器材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卡,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保障道路运输安全。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的,还应当检查确认车辆安装、粘贴符合《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GB 20300)要求的安全标示牌。2、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低于上述规定速度的,车辆行驶速度不得高于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承运人应当对车辆及驾驶人进行动态监督管理。3、针对各地危险化学品车辆通行管控措施不统一的问题,明确公安机关可以对5类特定区域、路段、时段限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并应提前向社会公布,确定绕行路线。确需限制危化品车辆通行高速公路的,限制通行时段应当在0至6时之间,推动统一通行管理政策,保障危险货物高效流通。5类特定区域、路段限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一)城市(含县城)重点地区、重点单位、人流密集场所、居民生活区;(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点景区、自然保护区;(三)特大桥梁、特长隧道、隧道群、桥隧相连路段及水下公路隧道;(四)坡长坡陡、临水临崖等通行条件差的山区公路;(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限制通行的情形。

   第六,与国际接轨。1、《办法》的总体框架、主体内容、主要制度,借鉴了《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TDG)和《危险货物国际道路运输欧洲公约》(ADR)的要求,参考了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做法,保障《办法》的系统性及相关制度的科学化水平。2、《办法》引用的一项最主要的标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是交通运输部于2018年全面参照TDG和ADR制定的,可以实现危险货物的分类、品名、编号、包装、标签等要求与国际规则保持一致,为实现危险货物多式联运及国际运输奠定基础。

   第七,强化教育培训。针对从业人员专业能力、技术水平不高问题,《办法》规定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和定期安全教育,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八,不适用范围。1、军用车辆运输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2、未列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的危险化学品、3、《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明确的在转移和运输环节实行豁免管理的危险废物;4、诊断用放射性药品的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讲师成炳国解读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时强调,第一,制定出台《办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治理的具体行动。2017年2月17日,总书记在国家安全工作座谈会上指出,要加强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等重点领域安全生产治理,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2019年6月25日,总理在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强调,对疫苗、药品、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等涉及到人民生命安全、社会关注度高的领域,要实行全主体、全品种、全链条的严格监管。六部门联合制定出台《办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通过建立托运、承运、装卸、车辆运行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全链条安全监管体系,着力提高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治理能力、遏制重特大运输事故发生。第二,制定出台《办法》,是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迫切要求。我国是危险化学品、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和使用大国。由于产销分离、生产区域分布不均衡等原因,这些危险物品95%以上都需要异地运输。由于危险货物具有易燃易爆等特性,加上道路运输环境较为复杂,存在重大安全风险。近些年,我国发生了多起重特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反映出非法托运、违规运输、不合格罐车带病运行等重大安全风险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暴露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还存在一些漏洞。六部门联合制定出台《办法》,有效弥补危险物品充装、常压罐车检验等现有法规制度漏洞,是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迫切要求。第三,制定出台《办法》,是提升运输服务保障能力、更好服务生产生活需要的重要举措。危险货物种类繁多,用途广泛,与工业、农业、医药、能源、服装、日化等行业都密切相关。2018年,道路运输完成危险货物运输量约11亿吨,占各种运输方式的近70%,为保障群众衣食住行和生产生活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很多省份对危化品车辆通行高速公路采取了不同限行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增大了运输组织难度,甚至影响了危险货物的高效流通及生产生活需要;部分小包装、低危险性货物需要由专用车辆运输,且不能与其他货物混装,合规运输成本较高。六部门联合制定出台《办法》,推动统一全国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等通行管理政策、对例外数量及有限数量等小件低危货物实施豁免管理,对于提升运输服务保障能力、更好服务生产生活需要具有重要作用。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安全生产培训讲师成炳国解读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过程中反复强调,各地、各部门及有关企业、单位要充分认识《办法》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好《办法》各项规定。交通运输部将组织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进行专题宣贯解读,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也要组织辖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做好《办法》的宣贯培训,切实做到统一要求、统一执行。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作为技术支持单位将为宣贯培训提供技术支撑,保证相关人员正确理解、准确掌握《办法》的内涵和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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