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继承答辩状
答辩人:王**,男,196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国家干部
答辩人因王耀仪诉招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继承房子不给变更纠纷一案,根据原告的诉讼,答辩如下:
一、 原告主体是不适格的,没有权利继承遗产
原告王耀仪提供相关证据大多数是伪造的、虚假的、和自己填写的,我们除了1996.3.23分家协议,房子一家两间以外,父母没有任何遗嘱!
分家协议是2014年补充协议(证据1),见证人:孙.. 招远市公安局 主任,电和 2018.2.6母亲要去法院告她虐待父母的视频证据!
鉴于王耀仪打杀父亲气死父亲后,又逼母亲去书记李香华家死在她家的恶劣行为,已经失去继承遗产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一年来被告招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原告要求继承房子不给变更,不给予不动产登记变更是非常者正确的!
二、 原告打杀父亲 逼死母亲证据如下:
1.2012年,王耀仪和妻子李翠杰一起因家务纠纷,拿起铁锨要铲死父亲,父亲跑到街上,他们一直在追打,母亲死死抱住拿铁锨的凶手,在村民解救下,父亲才幸免遇难,那么锋利的铁锨如果铲到脖子上,可以一锨致命,这个寨子村人都可以做证,父亲从此患上高血压,这是他早逝的主要原因,我们家有长寿基因,现在伯父都90岁了一样可以和我一起爬山、迁坟等,他说他能活到115岁,让四个看山一起来见证!
2 .2013年9月27日,国网山东招远供电公司,在玲珑镇寨子村炮楼多家口粮地中间,挖了2个长约11米,宽5.2米,深3.3米的大深坑.因为王耀仪想讹诈供电公司,父亲坚决不同意,王耀仪多次对父亲动粗,这个有法院调查证据。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这样记载:
2013年11月20日,被告国网山东招远市供电公司在水母网烟台民意通栏目中对原告王耀仪反映问题进行答复中称:“王耀仪从外边回到寨子村,得知其父已同意线路基础占地一事后,因双方意见不合,而发生激烈争吵,并对其父动粗”。
3.2013年11月28日,原告置父亲生死、安危与不顾(老人11月27日刚刚遭遇车祸),因与供电公司签订私了协议,给了两万元的赔偿,在家里要殴打伤重、眩晕、躺在炕上的老父亲,他要殴打父亲时,被我挡住!后来拉父亲去医院测血压230多!
他张口要供电公司赔偿100万,我说他是不是想钱想疯了……从此对我怀恨在心,断绝来往!
4.母亲就因为在大队签一个名字,原告多次逼母亲去死!母亲在去世前就一直说,王耀仪被三个人打死了!可见母亲对她无比痛恨是多么的深!
三、 原告霸占房产 偷走房产证 事实证据:
1.早在1996年春天原告王耀仪就想把把房子卖掉,让父母没有地方居住,遗弃被继承人,为了父母的晚年老有所居,我与父母商量如何分家,在1996年3月23日全家共同一直同意分家方案,这套房子一家两间。寨子房子再给王耀仪一套,他拿走房产证后,马上卖给马龙海!
2.我们家第一套房子买主是刘太卿的女儿,据说买房子钱全给王耀仪治病了,那时候我在部队上海第二军医大学对这套房子不清楚,2018年夏天刘太卿和我说:“你弟弟已经分两套房子了,这套房子与情与理都应该分给你!”
3.被告偷走房产证,父母一直要不回来,在2015.8.13父亲去世后不到一个月尸骨未寒,他就加快了霸占房子的步伐,于2015.9.11在这个房子上注册烟台市鸿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非法侵占房子。
原告并非该房的所有权人,更不应该在母亲去世后,烧毁父母所有衣物,私自改建房子的院子!
4.父亲去世后,原告一直扣押母亲身份证,导致我带母亲去青岛、烟台居住遇到很多困难,2018年母亲一直想去法院告他虐待她,她差点死在院子里。(2018年视频证据)
四、 王耀仪想讹钱财数额巨大和他名字一样妄想要一个亿
2012.11.27开始从中国移动、玲珑镇政府、供电公司等到处讹钱,从100万到一个亿数额巨大,但都没有得逞。
2013年10月23日傍晚,在玲珑镇寨子村大队办公室,招远市玲珑镇政府杨雪杰女部长,一区工作室男片长,招远市供电公司刘主任以及寨子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主任和被野蛮侵占土地的几家人等等多人,就事情进行协调解决。我强烈要求去被破坏的土地现场看看,不要在这里纸上谈兵,敷衍了事,因为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我要求招远供电公司赔偿土地被破坏损失,赔偿误工费用,赔偿未经我们允许,也没有任何告知,协商或协议,就蛮不讲理的挖地侵占,欺负老实人等精神损失。
尤其对招远市供电公司极其野蛮,活埋老人一事,我提出100万,1000万甚至一亿的赔偿……
(水母网证据和多级法院判决书)
五、 原告经常伪造证据 侵犯我的名誉和姓名权
甚至用我的名字起诉政府
原告经常用我的名义散发我无条件放弃继承权的打印材料。
1.2016年8月11日用我的名义写 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上面有原告和母亲名字和手印(证据5)
2.2017年3月20日原告和招远市人民法院冒用我的名义起诉政府……这个要另案起诉原告和招远市人民法院(证据6)
六、 原告主张权利程序不合法 遗嘱是无效的
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法治原则。不能用今天的规定去约束昨天的行为。法不溯及既往,被告在2016.3.23分家协议在先,原告不能用后来伪造遗嘱来替代的先前分家协议!
根据《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而《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因此,遗嘱中所涉及的房产是父母在婚姻期间所得,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而遗嘱中却处置了属于父亲的财产份额,因此应属无效遗嘱。
“父亲去世后,房产的50%是母亲的,剩下50%由母亲和两个儿子平均分配,按照每人三分之一进行法定继承,母亲不能随意处置这50%,但是可以将自己的50%分给大儿子。”
母亲在世时从来没有立什么遗嘱,她在父亲去世后,生活不能自理,做饭连火柴都划不着,哪能写那么多字!
即使是真的遗嘱也是无效的,也是被逼迫的!更何况因为房产只有50%归她所有,她根本没有权利处置全部房子!
过户协议自然也是无效的!
寨子村委开具继承权确认证明是原告自己写的,这个看笔迹一目了然!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继承父母名下的房产,要求招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变更程序不合法。
原告的起诉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决,把不动产尽快变更到我的名下,以保障答辩人的合法权益,告慰父母在天之灵!
此致
招远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王**
二○二○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