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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劳动法讲师
毕振洲:新工伤保险条例精要解读及实务应用
2016-01-20 37786
对象
用人单位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部门经理、主管;人力资源部门经理、主管;法律部门负责人、律师以及其他相关人士。
目的
提高企业管理层员工的法律风险控制能力
内容
【讲座背景】 2010年10月28日,备受关注的《社会保险法》在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进行四审并最终通过; 12月28日新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出台并于2011年1月1日实施,对现行社会保险制度及其征缴机制进行了重大调整。中国现行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大社保险种的统一性和强制性将大大提升; 国务院正在积极推进《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等相关行政法规的立法推进工作。 针对不同的用工主体和用工形式,企业应如何选择不同的社会保险?怎样控制和合法转移工伤责任,降低用工单位的风险?劳动部门依法对企业实行审查的时候,企业应该如何应对?本次公开课将帮助企业管理者准确理解国家最新工伤政策的背景、内涵及意义,以最大限度地降低用工成本,控制工伤风险。 【课程目标】 1、针对最新法律法规,尤其是新《工伤保险条例》,做精要解读。 2、针对目前企业面临的工伤风险,结合江苏省的相关实施办法的规定,提出合理化的建议。 【课程对象】:用人单位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部门经理、主管;人力资源部门经理、主管;法律部门负责人、律师以及其他相关人士。 【授课讲师】 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苏州分所主任、资深律师、劳动法培训师.中国法学会会员,苏州劳动法学会委员,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第八届中国经济学家论坛特邀嘉宾。《劳动法苑》副主编,《人力资源》期刊特约攒稿人。 1996年获得律师资格, 2000年清华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研究生班毕业,主攻劳动法、公司法和知识产权法,尤其擅长人力资源的法律服务。从事律师行业至今十多年,长期为裕廊腾飞、汇丰银行、西门子、宝丽来、松下电器、YKK、芬欧汇川、南部塑料、爱普生、富士胶片、泰科电子、迅达电梯、矽品科技、宏国化工等100多家单位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服务。 培训:为上海、北京、广州、苏州、无锡、常州、南京等地的外资企业举办了120多场企业内训和大型法律讲座。 著作和文章:参与编写《论剑》、《劳动合同法HR应用指南》、《纷争与和谐——劳动争议预防与处理实务精要》、《集团型(关联性)企业跨区域劳动关系管理法律实务》等书籍;有20多篇文章在《培训杂志》、《园区台商》、《中国人才报》、《上海律师》、《人力资源.HR经理人》刊物发表。 【课程提纲】: 第一部分 新《工伤保险条例》精要解读 (一)工伤认定范围 问题1: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认定工伤有何新变化? 问题2:新条例规定工伤排除情形有何新变化? (二)工伤认定程序 问题3:新条例规定工伤认定程序有何特别新规定? (三)工伤保险待遇 问题4:新条例规定保险基金新承担的待遇有哪五种新变化? 问题5: 新条例规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有何提高? (四)工伤行政争议 问题6:新条例规定工伤行政复议和工伤行政诉讼的关系是选择OR前置关系? (五)工伤骗保后果 问题7:新条例规定工伤骗保后果有哪些加大惩罚力度? (六)工伤缴费责任 问题8:新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欠费如何惩罚? (七)条例施行日期 问题9:新条例规定施行日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在施行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如何执行? 第二部分 工伤责任的控制和转嫁 一、 工伤的界定和认定 (一)工伤的界定三要素 1、关系要素(前提):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2、情形要素(基础):符合法定认定情形 3、程序要素(关键):经过认定机构认定 (二)工伤的认定和排除情形 1、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2、应当视同为工伤的情形 3、认定和视同情形的除外 4、工伤认定时的举证责任 二、 工伤责任的承担 (一)非工伤的责任及承担 (二)工伤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三)工伤责任及保险待遇 (四)劳务派遣和非典型劳动关系的工伤责任 (五)异地员工和借调员工的工伤责任 (六)非全日制员工的工伤责任 三、 工伤责任的赔偿 四、 工伤责任的转嫁 (一)转嫁给社会保险 (二)转嫁给第三人 (三)转嫁给商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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