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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炳国: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讲师成炳国谈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2017-05-16 2573

1月18日上午,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7年5月1日起施行。全省的安全生产工作者,尤其是安监系统人员和其他安全从业者“挑灯夜战、精心研读”,力求探寻山东省在“依法治安”方面的新突破,查找“三个必须”的落实情况、体制机制瓶颈突破、制度创新的特色与亮点、助推安全生产工作的新举措、......。找啊找!看啊看!最后很多人都感到有些许失望!尤其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发布实施一个月后,《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正在全面征求意见期间,这些影响安全生产领域的“里程碑”竟然对《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制定与出台没有“丝毫影响”!万一2017年《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出台实施,担心《条例》会有些被动。

在和上海、江苏、天津、北京等四个省市的新《安全生产条例》对比了一下,让大家感觉到新修订的《山东安全生产条例》:新意相对较少、重复《安全生产法》已有条款内容较多、体制机制建设仍然没有很大突破、依法治安的力度过于保守、没有充分考虑事故规律和全省的安全生产特点。感觉修订在某种程度上是满足了形式要求!如果领导真的从专业角度了解或研究过安全生产规律的话,也许他们也会感觉到“有点遗憾!”

《立法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地方性法规是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草案)》第六条地方立法应当符合本省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突出地方特色。地方性法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注重实效;对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地方条例属于法的性质,1月18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了新闻发布会,会上讲:“《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回应了群众关切,凝聚了社会各界智慧,是一部广泛集中民智、充分反映民意的法规。《条例》密切结合山东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制度创新。“对新《条例》的定位很高,也寄予了很大的期望。下面仅就发布会谈到几个亮点或特色作以简要分析:

1、进一步理顺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

该项要求并没有创新和突破,这是2014年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第八条第三款的原文引用。其实应当突破的是对开发区安监部门的设置要求,起码应当参照环保局设置分局的模式,突显监管机构的独立性。《条例》的规定”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导致多数并不重视安全生产的管委会选择后者,即”明确“,采取一个机构多个牌子的合署办公。况且,当前的安全生产监管瓶颈不仅仅是体制的问题,机制的优化更加重要。

2、对高危生产经营单位重点进行了规范。

该项体现在《条例》第十三条,该条是对《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原文引用,在内容和要求方面没有任何创新和突破。应当在企业人员基数确定和专职机构方面进一步加大“依法治安”的力度。比如江苏省2016年6月出台的《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针对高危行业企业明文规定:

(一)从业人员不足三十人的,配备一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三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三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建立了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该项体现在《条例》第十九、二十条,该项内容和要求属于从地方法规的层面上提出硬性规定,是2016年以来国家提出的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重要方法之一,不应当属于创新和突破。但在理念定位和强制性方面属于山东的地方特色,值得称道。


4、明确了有关行业和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该项体现在《条例》第二十六条,针对高危行业和高风险企业类型提出的安全生产责任险要求。该项要求属于2009年起在全国试点,并在发达省份非常普及的一项工作。安全生产责任险是借鉴国外风险(转移)管理的新途径,通过企业投安全生产责任险,使得承保机构应当从保费中提取一定费用实际用于帮助投保企业实施风险管控。这一点在安全生产责任险制度设计之初就提出了要求,但承保单位几乎没有履行。


5、保障并发挥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参与安全生产活动的权利和积极性等。

该特点的总结,从《条例》内容分析,并没有落实地方法规制定应具备”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注重实效“的特点。其实《安全生产法》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比《条例》更为穷尽和完善。

总之感觉新的《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出台好像时间仓促,创新性不足。在有上位法的情况下,地方《条例》本应更加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但这次修订没有很好地体现这些要求。并且存在漏项,如缺少对工会、行业协会等安全职责要求。当然,还有很多让大家对《条例》感觉到遗憾的地方。当然,《条例》出台,作为重要的地方性法规,必将对全省的安全生产工作产生巨大推动作用,《条例》也无法穷尽对所有安全生产的关切,将来也会通过政策的解读进一步补充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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