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是2018年1月23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4月8日印发,该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的安全生产职责、考核考察、表彰奖励、责任追究进行明确具体规定。这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第一部党内法规,是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思想的具体化、制度化。规定自2018年4月8日起施行。
出台《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目的是为了加强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树立安全发展理念。那什么是安全发展理念呢?安全发展理念是2005年首次提出的,即发展不能以牺牲精神文明为代价;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更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该规定的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国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问责条例》。该规定的适用范围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工作机关、政府工作部门及相关机构领导干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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