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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盛东:企业融资困境中的法律症结
2016-01-20 7868

许多企业有融资需求却无法从正常渠道得到资金,不得已求诸民间借贷,不料又陷入另一泥潭,不仅是企业的资金链断裂,人也得玩失踪,夫妻也得玩离婚,此所谓融资困境。

其实,讲融资困境是片面的。进入萧条期了,经济是有问题了,股票都跌了那么多,是要有一批企业关门倒闭,说得残酷一点,是重新洗牌,说得学术一点,是结构调整。本来吗,成本也提高了,本币也升值了,需求也减退了,没钱赚的时候就可选择歇业,无法偿付债务了,就可以申请破产保护,你看庞大如雷曼兄弟,不也是说破产就破产吗,那只是一种经济的游戏规则,没什么大不了。

   但中国的民营企业就没有这种幸运,最起码是不敢自已启动破产保护。破产的前提是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中国的公司在法律层面是有限责任,但一进入现实层面,一个业主的多家公司之间或各个股东之间往往有相互保证关系,其实每家公司都变成了无限责任。一家公司破产,就会火烧连营,殃及全部公司,而且股东个人也要被连带一辈子。在这种生态之下,破产就是倾家荡产,破产的保护功能是断然没有了。

所以,作为一个业主,那是死也要撑着,经济不行了,没钱赚了,也得维持,也得想法设法四处融资,金融机构没了,就转向民间借贷,只有山穷水尽了,才无奈地跑路,所谓真正地举手投降。

所以,在目前的企业融资困境中,实际上也存在着一种不健康的需求,或者说是一种垂死挣扎的需求,把资金给这种企业,也差不多是送终。而出现这种现象,则是由于我们的公司制度出现了可怕的异化,有限的法条演变成了无限的现实。这或者要怪我们民营企业的委托代理机制不明显,让各种债权人有机可乘;或者要怪我们的法律规定不严密,留下了许多操作空间。

也许,在解决目前企业的融资困境时,我们需要区别对待,只有对那种仍有成长性的困难企业,才能予以资金支持;而对垂死挣扎的企业,还是给它们解开法律症结,让它们尽快寿终正寝更好,免得虚耗全社会有限的资金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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