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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运营、财务管理、战略与商业模式专家
冯鹏程:券商投行生态将巨变,要么离开投行,要么远离保荐业务 --资本运营专家讲师冯鹏程教授
2016-01-20 1728

新<<证券法>>修订草案以公开发行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为主线,确立了股票发行注册的法律制度,对券商投行将产生重大的影响。2015年11月,IPO重启,强调强化中介机构监管,落实中介机构责任。建立保荐机构先行赔付制度,要求保荐机构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作出先行赔付的承诺。进一步明确审计机构未勤勉尽责的认定标准,从严监管审计机构执业行为。

在加大保荐业务责任的同时,加大了券商投行人员,特别是保荐代表人的职业风险,一个保荐项目可能没赚几个钱,一不小心说不定搭上自己的职业生涯。监管机构处罚力度越来越大,随着绿大地、胜景山河、天能科技、新大地、万福生科等阿健的爆发,一些保荐代表人被处终身禁入的处罚,而保荐机构则暂停保荐业务资格,带来的是业务的下滑和名声的下降。现在新增先行赔付的承诺的义务,一个大项目出现问题,券商可能会导致衰败、重组,甚至破产。保荐业务的风险渐显其威力之猛。

新<<证券法>>取消发行人财务状况及持续盈利能力等盈利性要求,将上市门槛大幅降低,会有大量的企业符合上市的条件,首发上市的投行业务需求会大幅增加。新<<证券法>>明确注册程序。取消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并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由证券交易所负责审核。相对核准制来说,注册制信息披露是关键,而业绩等都不是上市的障碍,审核相对有所宽松。

注册制实施后,对券商投行带来业务上的冲击,并带来巨大的保荐业务风险,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1、责任加大,工作量加大,职业病增加

证监会建立保荐机构先行赔付制度,要求保荐机构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作出先行赔付的承诺。新<<证券法>>规定现场检查、核查制度以及欺诈发行的撤销注册制度,并明确相应的民事责任和监管措施(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由于更加透明,投行的责任和核查的工作量将加大,投行人员的工作压力加大,常坐导致的颈椎病、腰间盘突出、痔疮、前列腺过早增生等职业病爆发的可能性大幅度增加。而颈椎病导致的心肌梗塞死亡以往也有发生,小命重要还是钱重要,确实要衡量一下。保荐业务风险大,责任大、工作量大,在券商投行业务的性价比大幅度下降,对于Ipo项目,由于项目时间长,员工的收入和风险不成正比,成了人人嫌弃的业务。

2、投行发行增值业务缩水

新<<证券法>>建立公开发行豁免注册制度,规定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众筹发行、小额发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等豁免注册的情形(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这部分业务原来投行可以收取财务顾问等费用,以后上市公司可以自行操作,投行证券发行增值业务缩水。

3、再融资业务收入可能颗粒无收

新<<证券法>>取消证券发行强制承销制度;取消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外其他发行保荐要求等。上市公司再融资可以自行销售,投行与再融资业务可能告别。

建议:

正是由于IPO保荐业务风险大,性价比低,投行所以要转型,降低IPO业务收入的比例,将精力主要放在再融资、并购重组、市值管理、大小非减持、券商直投、并购基金、资产证券化等业务中,直接参与市场,而不再仅仅关注通道业务、中介业务。

监管部门也应加大IPO企业股东的责任,若出现欺诈上市问题,直接没收其上市前股东的所有所得,全部用于赔偿股民的损失,并强制更换大股东,加大其违法成本,加大处罚力度。

但作为一名投行人员,挑业务当然最好了,不过竞争加剧的市场中,逮到什么业务做什么可能是现实,是在从事高风险的保荐业务,还是离开投行,可能好多人正在纠结呢。

附录:

【投行成高危行业】*ST金路董事长失联,项目保代被刑事拘留!

【财新网】(记者 贾华杰)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00510.SZ,以下称*ST金路)重大资产重组工作出现波折。

财新记者获悉, *ST金路董事长张昌德、董事会秘书刘邦洪自9月1日起已和外界失去联系。

2015年9月5日,金路集团一位高管向财新记者证实了上述信息。

一位消息人士指出,2015年9月1日,德阳公安局在扣押张昌德、刘邦洪24小时后,将两人移送纪委。

金路集团目前由四川省德阳市国资委实际控制,该公司原业务为氯碱化工、塑料制品等,近来持续亏损,面临暂停上市的风险。

2014年12月,德阳国资委开始与浙江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光集团)接触,并确定了相关重组方案。

2015年7月30日,*ST金路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新光集团的相关借壳议案。8月,证监会受理了金路相关资产重组方案,目前处于意见反馈阶段。

此次重组由西南证券担任财务顾问。

另据财新记者了解,9月3日,德阳市公安局还对西南证券保荐代表人童星采取刑拘措施,现羁押在德阳罗江县看守所,理由为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是2006年通过刑法修正案增加的罪名。

这一罪名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相关行为,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有新光集团的人士认为,德阳公安局此举意在通过非市场化的方式,影响重组进程。截至发稿,财新记者未能联系到德阳方面对此事予以置评。

来源:投行业务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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