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军,刘海军讲师,刘海军联系方式,刘海军培训师-【讲师网】
刘海军:财税实务:税法规定的八种视同销售账务处理
2016-01-20 30848
图片
视同销售行为一直存在着各种各样的争议,是很多财务人员的感到比较纠结的问题!现将
税法规定的8种视同销售情况分享如下:
 
点点滴滴,天天分享,欢迎您加入财税办公分享群,解决财税办公过程中的问题

 刘海军微博:https://t.qq.com/haijunlhj 

 QQ群(四川)48591776  QQ群(成都)205770956   QQ群(全国):177377658  

①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委托方的处理,视同买断方式下一般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在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②销售代销货物;
(受托方的处理,按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不确认收入)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借:应付股利
   贷:
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应付职工薪酬处,“企业以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相关收入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总结】以上8种情况中,第③、④、⑧种情况不确认收入,其他的情况都要确认收入。
注意:按照税法的规定,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不属于视同销售,而是销售行为,对于这两项业务会计上也是要确认收入的。 
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借: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银行存款等(或借方)

用于债务重组:

借:应付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问题】
自产或者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福利部门),用于业务招待、交际应酬,确不确认收入,如果确认,为什么?
【答复】将自产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属于视同销售的情况,需要确认收入;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属于不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处理,不确认收入。
自产或外购的货物用于业务招待、交际应酬,不确认收入。

【问题】关于自产产品用于业务招待费或者业务宣传费怎么做会计分录,怎么影响会计利润。另外,外购产品用于业务招待费或者业务宣传费对会计利润的影响怎么体现。
【答复】(一)自产产品用于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影响会计利润)
   贷:库存商品(不确认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经营业务的需要而支付的应酬费用,也叫交际应酬费,主要包括为餐饮、香烟、水、食品、正常的娱乐活动等产生的费用支出。业务宣传费是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产权虽转移但不能确定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不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
【说明】纳税人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时,其为生产货物购进的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进项税只要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是可以抵扣的,则自产产品用于业务招待费应计算销项税额。

(二)外购产品用于业务招待费(如外购礼品用于赠送)或者业务宣传费: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对此的解释为:“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影响会计利润)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货物购进时用途不确定,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进行抵扣)
或者: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货物购进时确定作为礼品,如外购烟、酒等,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贷:库存商品

总结:视同销售关键在于你是否确认税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Copyright©2008-2024 版权所有 粤ICP备2023139143号-5 浙公网安备 33010802003509号 杭州讲师云科技有限公司
讲师网 www.jiangshi.com 直接对接10000多名优秀讲师-省时省力省钱
讲师网常年法律顾问:浙江麦迪律师事务所 梁俊景律师 李小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