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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康:贾 康:推进房产税改革要立法先行
2016-05-30 2339

房产税已经争议了多年,在经过了多年的物业税的模拟试点之后,可以看到非常明确的指导意见,就是加快房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可以解读为,全面推进房产税改革的过程中,不是扩大房产税试点范围的问题,而是要立法先行,依法执行的问题。


   中国在再分配方面,直接税的作用之弱恐怕全世界独一无二。在新兴经济体中已经走到了领头羊位置的中国,如果从政府的税收方面来看,近70%是来自间接税。在这方面,中国显然是缺少现代化的税制特征的。而现在所说的房产税作为一种长效机制,可以使地方税体系建设和地方政府职能合理结合。


   现在真实的中国城镇化的水平是,户籍人口的城镇化率只有40%。国际经验表明,走到70%的高位才会转入低平发展阶段,按照每年提一个百分比,也需30年。在这种情况下,房地产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但是这个支柱能不能健康地发挥作用,至关重要。房产税有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有利于促进这个产业对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作用。反之,如果这个支柱建设不到位,就会不断困扰我们,一会儿出现过热,一会儿出现过冷,一会儿出现肆无忌惮的炒作,一会儿让大家感觉到要崩盘。当然我们一向反对这种极端化的判断,但是显然在这方面我们缺乏长期稳定的制度框架。


   另外,房产税对中国现在特别重视的共享发展、收入再分配有独特的意义。作为直接税,除了筹集政府收入,特别重要的是它会发挥按照支付能力原则在税收上抽肥的作用。对有豪宅、有多套房的对象,可以让其多做一些税收贡献,让这些资金进国库。而抽肥之后就能补瘦,政府可以扶助弱势群体,加强保障房建设,促进社会福利,这也是一种共赢。这不是让先富起来的人伤筋动骨,是适当让渡。这样,总体来说,中国的直接税比重提高,就可以把间接税的比重下降。宏观税负保持稳定的情况下,整体税收痛苦就会减少。因为越来越多的收入是有支付能力的人在发展享受层面做了一种让渡,而不是像过去经济学分析的,大量的实际税负落到了消费大众身上,而消费大众中的大多数是中低收入阶层。这样优化了税负结构,降低整个社会的税收痛苦,当然就是促进社会和谐。


   同时,房地产市场这几年也进行了调整,在有大量的以三四线城市库存房为主的情况下,房屋贷款融资方面,已经表现出了加杠杆。在整体要求去杠杆的导向之下,我们其实一直强调这是新供给经济学的概念,只能是结构性的去杠杆。在房地产市场调整过程中,既然要去库存,就应适当地加杠杆。加杠杆已经不适合一线城市,一线城市现在虽然热,但是主要的需求方还应肯定,主要还是刚性需求和改善性需求,很少有前些年那种肆无忌惮地进入市场进行炒作的情况,因此没有必要再加杠杆。


   但是,在三四线城市还要考虑适当地加强房贷杠杆。可如果只是在商业性贷款基础上加杠杆,不足以解决三四线城市去库存的问题,因为三四线城市已经形成了可能供给的住房,它主要的销售对象还是农民工,他们的支付能力不足以按照商品房的定位充分地吸收库存,一定要有政策性的杠杆。在优惠房贷按揭的同时加政策杠杆,把一些房转成共有产权房和公租房,解决中低端社会成员住有所居的贷款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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