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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咸平:郎咸平致函讲述退出仰融案独立第三方内幕
2016-01-20 135049
郎咸平/文   有很多朋友劝告我为了自身的安全不要介入仰融一案。我想告诉读者,我所做的一切并不是为了仰融个人,而是为了我们的国家。我没有任何的私心,因此我无所畏惧。我不同意仰融状告辽宁省的唯一原因是维护国家形象,因为我太清楚美国的法制系统了,我也太清楚诉讼的后果对国家形象的打击将是多么的严重。但目前我已经无法停止这一部启动美国司法史上最受关注的控告中国地方政府的大案件,一切都太迟了。在美国联邦法院大法官的亲自要求下,我已于日前和仰融签订解除独立第三方的书面协议书,而该协议书已正式递给了美国华盛顿联邦法院,正式控诉即将开始。除非奇迹出现,否则目前是没有任何人,也没有任何政府可以停止这个已经开始启动而将大损我国国家颜面的控诉案了。我很痛心的告诉读者,我无奈的退出将同时带走了国家的颜面和东北的福祉。但至少我曾经努力过。   十月长假前薄熙来(在9月29日)表示仰融是华晨国有资产的代理人,不是民营企业家。对于辽宁省的说法,仰融提出他有证据证明他才是真正的出资者。当时我认为双方只是各说各话,因而做出以下两点的结论。第一,辽宁省的证据肯定是存在的,而且仰融在当时也的确签下了“代理声明”, 仰融对此从未否认过。第二,仰融的出资证明也肯定是存在的,否则美国法院没有可能接受他的诉讼,而且辽宁省对此也从未否认过。   我曾经认为双方都不否定对方的证据,因此我提议双方不应进一步激化矛盾而逼迫中央出面解决问题, 而是双方应该寻求一个双赢而不是双输的局面。但当我进一步了解案情的经过时,我认为事情已经无可挽回,对于国家或东北老百姓而言,都将是一个沉重的代价。   目前问题并不是到底华晨控股的委托书是否对华晨中国汽车有效。假如有效,那么我们还可以说, 辽宁省的做法是澄清事实。但假设两个公司之间没有关系, 那么辽宁省似乎心意已决的走向双方决裂的地步而对簿公堂。在此,我明确地告诉读者,我本人从来没有和辽宁省接触过,而辽宁省也没有和我做过任何的接触,我曾经去过大连两次都是为了演讲而去,我没有与辽宁省政府或其代表有过任何的接触。    我在国内曾经不断透过媒体告诫辽宁省赴美应诉后果的严重性,但辽宁省和国内大部分国际法权威对我的告诫嗤之以鼻。    在我深感遗憾和孤独之时,突然读到了美国华裔律师协会会长王晓麟的观点。他本人经常受中国驻美使馆的邀请帮助提供一些法律咨询,曾多次受到前中央领导的接见。由于我的观点在媒体上已经讲得太多了,因此以他国际法“独立第三方”权威的观点再来阐释我曾经一再讲过的观点将更能说明问题。我认为王律师对美国法制的理解是全面的,而且从我接任独立第三方以来,我听到太多因为不理解美国法制系统而发出似是而非的言论。这也是我第一次读到如此理解美国法制而积极维护国家形象专业人士的观点。我认为它的观点对于国内司法界而言是很有教育价值的。他的观点可以浓缩成下列几项。为了清楚地说明问题,我也将我的观点融入。    第一,国内一些专家曾提出辽宁省一定要应诉,或者采取先刑后民处理此案,而且很多网民也有类似的说法。国内所谓先刑后民的前提是民事和刑事案件是因同一事件所引起,而同一事件既有刑事又有民事,就必须先对其进行刑事处理后再处理民事。但在中国已经逐渐与国际接轨的情况下,我国国际司法界部分学者的观念还停留在锁国的阶段实在让人不解,甚至还是以中国的思维方式看待国际官司。简单的讲,这种思维在国际法理上绝对不会被认同。而且即便是国际法公认的一些准则,也必须经过美国国内法律认可后才有执行的可能。即便是有先刑后民,中美之间也没有引渡条约,而且就算是有引渡条约,中国认定的刑事一定要在美国得到认同。但是辽宁省竟然能根据“经济嫌疑“的罪嫌而发布拘捕令,这在美国法院看来是不可想象的,因为经济嫌疑并不是一个罪名,这种罪名只存在于中国。而且美国刑法采用的是控方举证也就是无罪推定的意思,证据才是是否有罪关键,因此美国根本不可能引用国内法学权威的先刑后民的观念。而且如果仰融因受到“刑事调查”而被剥夺权利,这也完全违反了美国宪法的基本精神。    第二,我在国内也听过很多专家大谈主权豁免的问题,听起来言之凿凿,事实上是不理解美国法律有关主权豁免的基本精神。主权国家的政府可享有豁免权,政府不接受外国法院的管辖,但前提是在行使政府职能时可使用。若参与的是直接经济行为,则不享受豁免权。我曾经一而再再而三的提醒,此案中判断是否是经济行为根据的是美国法律,而不是中国法律,可是许多人似乎总不明白这个道理。我提出三点不需要国内专家再花时间讨论的既成事实。第一,辽宁省参与的华晨产权纠纷是一个简单而清楚地直接经济行为,因此美国法院对此当然有管辖权。而且根据香港媒体广泛报道华晨大股东最近出手频繁搞了相当多的小动作套现。如果香港媒体报道属实,就凭这一个小动作美国法院就有可能颁布禁止令,禁止大股东转让股权。辽宁省应该警惕仰融的大律师们随时在收集不利于辽宁省的证据。第二,仰融的太太是美国公民,加州法律规定家庭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因此美国法院认为辽宁省接管仰融的产权就是侵占了美国公民的财产。这对美国法律而言也是一个简单的事实。第三,华晨是一家在纽约的上市公司,这就是一个与美国经济直接相关的实体,美国法院有管辖权。    第三,辽宁省出示仰融为代理人的文件并不重要。正如同王律师所言,从美国实体法角度看就更简单,谁投资,谁就受益。谁能拿出华晨最初的投资证明,公司产权就属于谁。因此我可以很肯定地说,辽宁省和仰融的官司还没打胜败就已见分晓。目前辽宁省提出的文件并不是产权纠纷的主体华晨乘汽车的代理人文件,如果拿这个文件作为呈堂证物,美国法院可能会将之列为两间独立公司,因此可能连呈堂的机会都没有。可是按照美国的实体法角度来看,就算辽宁省拿出华晨中国汽车的代理人文件也无法改变仰融出资的事实。除非辽宁省能拿出投资证明,否则没有胜诉的可能。与其这样还不如不应诉。而不应诉,美国法院也可作出缺席审判,辽宁省必败无疑。但至少不应诉媒体是炒作不起来的。    第四,据我的了解辽宁省积极的希望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有的专家援引了中国清朝政府发行铁路债券的案例作为作证。我只能说这又是法学专家对国际法的不理解。王律师已经说得非常清楚了,铁路债券的案例是国际法中的继承问题,新旧政府之间权利和义务继承属于国际法,这是可以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但华晨案件是美国国内法。美国是一个三权分立的国家,政府对司法的影响相当有限,行政干扰司法就违背了美国的宪法和立国精神。再说此案仅仅只是一个单纯的经济案件,根本就没有可能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五,辽宁省完全不理解在美国打官司的律师才是胜败的基础。我举个例子,在1980年代末期,加州洛杉矶四名白人警察因交通违规事件痛殴一位黑人当事人,他的名字叫金恩。整个殴打过程都被路人用摄像机拍了下来,因此对于我国司法体系而言,这是黑人金恩必胜的官司,因为证据太明显了。但是白人警察合资请了最好的律师打官司,而金恩只能用庭派律师。虽然当时殴打地点是在市中心,可是警察的律师要求在郊区高级住宅区开庭。法官在对方律师无异议下同意。这就是高水平律师的高招,因为美国学校和警察的经费来源于当地的地产税;越富裕的地区,地产税就越多,警察就越多,而郊区的老百姓和警察关系极好。由于郊区警民关系良好,因此当地的陪审团竟然宣判警察无罪开释,由此而造成了洛杉矶的黑人大暴动。同样的,此次帮助仰融打官司的都是顶级的律师,其中有相当一部分还是国会议员,民主党和共和党重量级人物。这些议员都是对中国政府非常友好的,有些甚至在台湾问题、中国最惠国待遇问题全力帮助过中国政府。从某种程度看他们都是中国的朋友。我的理解和王律师完全相同,仰融在此案过程中是精心策划,凡对中国政府有敌意的议员都没有让其插足。整个过程仰融极力避免使其成为政治事件。辽宁省绝对无法再找到能与之抗衡的律师。而且这些重量级的大律师都非常重视自己的声誉,他们事前都对此案作过详细的分析,如果没有胜算的可能他们根本就不会出面接,因为此案的国际影响是很大的,一旦败诉,他们是输不起面子的。王律师认为未来20多天就是辽宁最后的机会,我并不这么认为,因为正如同王律师所言美国律师也有自己的利益,就算是目前仰融想停下来也不可能了,因为这些大律师们不会同意的。事实上我已经接到美国联邦法院大法官的通知要求我退出独立第三方的调解,我认为这有可能是这些大律师运作的结果。    我以往不断地提醒辽宁省要正视应诉的后果的严重性,但是并没有受到重视。由于仰融律师团已正式启动诉讼程序,就算现在辽宁省想通过我作为独立第三方私了,我也无能为力了。因此我想将王律师曾经谈过的应诉后果通过本文作为我无奈的结语:    第一,一旦此案判决,在与美国有司法协议的100多个国家中,美国法院均可凭一纸判决书冻结、扣押然后拍卖辽宁省在当地的资产。如果这些资产还不够的话,辽宁省在对外贸易中的所有美元结算也可能遭到扣押,直到达到案件赔偿完成为止。    第二,现在美国媒体关注的并不是6.9亿美元的赔款,美国媒体认为这是必须还给仰融的。关键是法院会如何判决惩罚性赔偿。一旦取了上限,就意味着辽宁省将面临高达27.6亿美元的巨额赔偿。王律师说得很清楚了,国内很多人并没有真正了解此案的后果。此案的判决对正在与华晨合资的宝马集团会产生极大的影响。惩罚性赔偿一旦判决生效,沈阳生产的宝马轿车只能在中国销售,一旦出口,也会面临款项被扣的结局。辽宁省今后极有可能会失去所有的国际贸易,这对辽宁省经济的打击是不可想象的严重。    第三,美国是一个判例法的国家,如果联邦法院一旦判决就变成了法律,今后凡是类似的投资纠纷、产权纠纷案件都可以沿用判决的结果。该案件产生的骨牌效应是难以估计的,对中国未来的影响也将是长期的。中央政府应该对此问题的严重性深谋远虑并主动出面协调,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在此种结局之下,王律师才提出此案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我所提出的独立第三方。他认为如果辽宁省冷静考虑一下这其实是上策。客观上看,此案一旦开庭辽宁省就输掉一半,再加上海外媒体的炒作,结果公布则全输,所以最好的办法就是在开庭前低调处理,这或许对双方都是一个有利的结果。我感谢王律师赞同我的观点,但我遗憾的告诉王律师 “这一切都太迟了”。我已经无法停止这一部启动美国司法史上最受关注的控告中国地方政府的大案件了。    为了国家的颜面,为了东北的建设,我曾经同意出任仰融的独立第三方希望能替双方取得双赢的局面,但是我的努力没有得到辽宁省的及早认同,目前一切都太迟了。在美国联邦法院大法官的亲自要求下,我已于日前和仰融签订解除独立第三方的书面协议,而该协议书已正式递给了美国华盛顿联邦法院,正式控诉即将开始。除非奇迹出现,否则目前是没有任何人,也没有任何政府可以停止这个已经开始启动而将大损我国国家颜面的控诉案了。我很痛心的告诉读者,我无奈的退出将同时带走了国家的颜面和东北的福祉。   而如果一切诉讼的后果正如同我和王律师所言,将来必须要有人为此事件负责。辽宁省是否应该好好地反省一下呢?   注:本文有删节。   声明:本文系作者提供稿件,如须转载,请注明出处或与本网联系:e-finance@sohu-in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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