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伟权,梁伟权讲师,梁伟权联系方式,梁伟权培训师-【讲师网】
人力资源整合与组织裂变实战专家;首席人力资源官发现导师
梁伟权:烟台一私企拖欠员工三年工资 反告员工欠钱万元
2016-01-20 10910

在烟台市区一家网络公司上班的姚东怎么也不会想到,单位在拖欠自己6万多元工资的情况下,还会将自己告上法庭,并称他倒欠公司一万多元。还好,法官火眼金睛,判公司败诉,为姚东主持了公道并保护了他的权益。

 

工作5年,被拖欠近6万多元工资

其实,对于这家网络公司来说,姚东算是老员工了。自打2008年春天就来到这家公司上班的姚东,和公司一直和平共处,并没有发生什么矛盾。公司自打其入职后,为他缴纳社会保险费,一直交到了2010年7月份。但打从2010年1月份以后,公司就经常欠付他的工资。这样拖拖拉拉、断断续续欠了有将近三年。2013年11月22日,姚东无奈申诉至烟台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请求公司支付自己2010年至2013年的欠付工资,共计62936.20元。2014年2月25日,该仲裁委作出裁决:该网络公司支付姚东2010年1月至2013年10月期间欠付工资62936.20元。

 

公司诉称为员工多付出1万多元工资

虽然姚东的申诉有理有据,但此网络公司并不服仲裁委裁决,将姚东诉至某区法院。在诉状中,该公司称,姚东的确是自己单位的工作人员,月工资为1000元,但在单位工作期间,单位并不欠付姚东的工资,请求不支付姚东工资62936.20元。并且,在接下来的庭审中,该公司又称自己不但不欠、相反还多付了姚东工资,姚东应返还公司13264.90元。

一个说欠,时间跨度还挺长,前前后后有将近三年,而且额度也挺大,足足有6万多元;一个却说不欠,并且自己还多付出了,对方应退给自己一万多元……这一来一去,差别巨大,到底谁说的是真的?法院展开了详细调查。

法院先将原告和被告都共同认可的部分罗列了一下:确认姚东的工资按月发放至2010年1月;姚东在岗工作至2013年10月31日。对其余不能达成共识的部分,法院进行了质证。 公司称月工资1000元,员工称2300元

网络公司称,姚东的月工资为1000元,扣除保险后为861.40元,公司已向姚东发放了2010年1月前的工资,欠付姚东2010年2月———2011年12月的工资,但是公司在2010年用货款9100元抵顶了姚东当年的工资,仅欠付375.40元;2011年又用业务款23601.70元抵顶了姚东当年的工资10336.80元,姚东还应将余款13264.90元交还公司。又因2012年1月起至2013年7月,姚东在一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工作,应由该公司为姚东发放工资。按照这家网络公司的说法,他们不应再支付姚东工资。

但姚东却表示,自己的工资应为2300元,扣除保险后应为2144.40元。“我的工资从2010年2月计算到2013年10月,按每月实发数额2144.40元计算,再扣除已支付的32701.70元,原告尚欠付我工资为62936.20元。”姚东给出的账目很细致。

 

公司提供不出工资表也提供不出财务账目

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这家网络公司提供了与姚东于2008年7月1日签订的期限自2008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一份,证明姚东的月工资标准为1000元,其与姚东的劳动合同于2013年6月30日期满。同时,原告还提供了姚东2010年1月、2月的工资表,载明:姚东的月工资为1000元,扣除保险后为861.40元,由姚东签字领取了当年1月的工资861.40元。姚东对合同的真实性表示怀疑,对该工资表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称其应发工资是2300元,扣除保险后实发2144.40元,因原告单位有两套账,一份是用来备查的,另一份是内部账。并且公司在2010、2011、2012、2013年都向其支付了部分工资,姚东要求公司提交工资表,因为公司并不是按月实发的。

姚东也提供了一份与公司签订的自2008年3月1日开始至2013年3月1日止的劳动合同,这份合同中未载明月工资标准。网络公司对这份与自己提供完全不同的劳动合同并没有提出异议。

法院要求网络公司提供其单位2010年2月至2013年10月的工资表,但其表示因公司在2010年2月之后就不发工资,公司仅有2010年1—9月的工资表,2010年10月至2011年12月就未制作工资表。法院要求该网络公司提供向姚东支付款项32701.70元的相关财务账目,公司又表示在2012年1月之后,因单位已不经营,也没有会计账目,所以向姚东发放的款项32701.70元在财务账目体现不出来。

法院认为,姚东系该网络公司的职工,公司称支付姚东款项32701.70元但提供不出相关财务账目,且多支付姚东工资与常理不符,再者也未能提供2010年3月至2013年10月间的工资表和姚东2012年1月起至2013年7月在另外一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工作的证据,且该公司之前也曾确认姚东在本公司工作到2013年10月,彼此矛盾,故法院采信姚东主张的其月应发工资及实发工资为2300元和2144.40元的标准。认为姚东请求公司支付2012年2月至2013年10月间工资差额62936.20元的理由正当,予以支持。故判决烟台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姚东2010年2月至2013年10月间工资差额62936.20元。

(转自:水母网)


Copyright©2008-2024 版权所有 粤ICP备2023139143号-5 浙公网安备 33010802003509号 杭州讲师云科技有限公司
讲师网 www.jiangshi.com 直接对接10000多名优秀讲师-省时省力省钱
讲师网常年法律顾问:浙江麦迪律师事务所 梁俊景律师 李小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