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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伟权:十年送奶工身份竟成“谜” “合作协议”是民事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2016-01-20 9603

有工作证、有明确部门和岗位,接受与企业员工同样的考核制度,却难获身份认同……“合作协议”是民事关系还是劳动关系成争议焦点——

 

十年送奶工  身份竟成“谜”

  为一家乳品企业送牛奶长达10余年,胡守训至今未能成为这家企业的员工。为给自己挣得一个明确的身份,胡守训不得不与企业对簿公堂。

  面临同样问题的不只胡守训一人。在这家企业,有100多人与胡守训处境相同:因为与企业签署的是“合作协议”,企业不承认与他们存在劳动关系,他们也享受不到相关医疗、劳保待遇。

  1月5日上午9时许,合肥市瑶海区法院新站法庭开庭审理胡守训与安徽某乳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尽管经过一上午庭审辩论,法庭并未当庭宣判,但是在胡守训代理律师胡敏看来,此案经过错综复杂的程序后,最终能进入实体庭审阶段,已经是“前进了一大步”。

  据了解,企业与员工签订“加工协议”、“合作协议”的情况目前并不少见。此类“协议”中,双方为民事关系还是事实劳动关系成为争议的焦点。

 

  10年不知身份归属

  胡守训的人生与这家乳业公司发生交集是在2003年。

  当年9月,胡守训与企业签订了一份《送奶入户合作协议》,从而成为这家企业的乳品专送员。合同上标明的期限为自2003年10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

  签订协议后,胡守训向企业缴纳了100元的“上岗押金”,企业则为他配发了工作服及乳品专送工作卡。“协议”同时对工作时间、送奶地点、培训、处罚等内容做出要求。

  胡守训回忆,合同到期后,他与企业没有再签订新协议,不过其所从事的送奶业务并未停止。正常情况下,胡守训每天从凌晨2时开始忙活。最忙的时候,胡守训服务的客户数一度高达800多户。

  其间,胡守训多次与公司交涉,要求明确劳动合同关系,但均告无果。

  在公司看来,类似胡守训这样的送奶工与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非常明确,送奶工不属公司工作人员,不享受医疗、劳保待遇。

  不过,胡守训不同意企业的说法。他说自己有工作服、工作证,有明确的部门和岗位,接受与企业员工一样的考核制度。10多年的送奶工作中,胡守训因未及时送奶被客户投诉,也曾被公司多次处罚。

  “公司像我一样的送奶工有100多人,都没人管吗?”胡守训对此很不明白。

 

  维权之路一波三折

  胡守训要求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购买社保的愿望,从2012年开始“升级”。

  在诉求屡次遭拒后,胡守训先后向长丰县劳动仲裁委和瑶海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但均未能作出裁决。

  此后,胡守训再次向合肥市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在被申请人提出管辖权异议被驳回后,合肥市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确定劳动关系存在。不过,企业方随即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

  2013年12月,合肥市中院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撤销合肥市劳动仲裁委的裁决。

  若干周折之后,2014年2月,胡守训向合肥市瑶海区法院起诉,要求与企业确定劳动关系。经历了数轮“上诉”与“驳回”的程序之后,瑶海区法院最终受理了此案。

  1月5日的庭审过程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仍然是“胡守训与乳业公司存在民事关系还是事实劳动关系”。企业委托代理人坚持认为,与胡守训在当时只签订了《送奶入户合作协议》,双方只存在合作关系即民事关系,并非事实劳动关系,故企业有权拒绝为其购买社会保险。

 

  律师:签了“协议”后的劳动关系有待理顺

  目前,胡守训所在的企业有100多名和他类似的送奶工。虽然提出诉讼的只有胡守训一人,但当天的庭审中也出现了几名胡守训同事的身影。

  一名送奶工告诉记者,他现在只能处于观望状态,一方面担心打官司会丢掉自己的饭碗,同时也希望这个官司能给其他送奶工维权“开个好头”。

  原告代理律师胡敏介绍,目前因“加工协议”、“合作协议”而引发的劳动关系争议案件呈上升趋势。

  在胡敏看来,现实当中的劳动争议和劳动纠纷案件中,企业与职工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或者只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的案件相对容易处理。“最棘手的应该就是这种所谓的‘加工协议’、‘合作协议’或者‘承包协议’,并因此引发劳动纠纷案件。”胡敏认为,当前社会就业压力大,很多职工都选择先就业再维权,“而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会因为维权成本太高或有关部门间相互推诿而维权无力。”

    (转自: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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