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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伟权:“下班买菜出意外算工伤”引热议
2016-01-20 185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日前发布,9月1日起施行。《规定》细化了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等问题。

“合理路线包括的范围比较广泛,比如下班的途中需要到菜市场买一点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顺路,我们认为都应当包括在内。”在解释“合理路线”时,有关负责人如此表示。这一表示被简化为“下班买菜出意外算工伤”。此一提法在网上引发争议。有人叫好的同时,也有人担心会对雇主造成不公。

“合理”是工伤认定关键词

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而现实中由于相关法律的规定比较宽泛,在形形色色的工伤类案件中,法院也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据统计,近年来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数量位居各类行政案件前列。相关行政案件审判过程中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解决纠纷的难度日益增大。

为了妥善处理工伤保险行政纠纷,统一司法尺度,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开始就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调研,并在认真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于日前发布《规定》,主旨在于最大限度地保护受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现实生活中,有关“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伤害而申请工伤的情况非常多见,此类案件为媒体和社会广泛关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表示,司法实践中,由于在理解和认识上确实不一致,各地法院在处理相同或者是相似案件的过程当中也有裁判标准不一致的问题,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同案不同判”。《规定》认定为“上下班途中”情况为: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

《规定》第六条中多处提到“合理”一词,赵大光表示,理解这一条规定,要抓住的关键词就是“合理”。因为法律不可能规定那么具体,所以要本着同情保护受伤群体、弱势群体的前提,在合理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赵大光表示,合理时间可以说比较宽泛,一句话说就是应当具有正当性。上下班有一个时间区域,可能早一点,可能晚一点,比如下了班以后,还要加一会儿班,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这些都属于合理时间。

赵大光认为,合理路线包括的范围也很广泛,比如下班的途中需要到菜市场买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顺路,这也属于合理的路线,也是日常工作中所需要的活动。他还举例称,比如下班了以后,你可以去父母家、自己家也可以去看看自己的孩子,这都属于合理的路线。

《规定》还明确了各种用工情况下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具体解释了工伤认定中涉及的“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外出期间”等问题;并明确了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的三种处理方式。对于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认定上,《规定》确定了三个思路:一是对“工作原因”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履行工作职责、是否受用人单位指派、是否与工作职责有关、是否基于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等因素;二是对“工作时间”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属于因工作所需的时间;三是对“工作场所”的认定则应当考虑是否属于因工作涉及的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

不是所有意外都算工伤

“下班回家买菜出意外算工伤”,这个说法经媒体刊发后,广为流传。但是,律师表示,这一说法并不准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显然,并不是上下班途中顺道买菜或是干点别的出事了,就都可认定为工伤。“工伤”本意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的伤害。上下班途中并不等于就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但开车上班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上班,是基于工作而产生的,因此可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延伸。

北京律师王军认为,“上下班途中”原则上是以其生活区域为一点,其工作区域为另一点的合理行进路径。但应考虑到,我国公民具有较强的家庭观念,买菜、接小孩在其家庭生活中是必需的事项,在上下班的途径设定上应当更为人性化,而且,“接送小孩、买菜”所导致的路径变化,并不必然增加事故风险。所以,为生活所必需的接送小孩、买菜所经过的路径也应被认定为合理的路径。但如果是下班后和朋友聚餐,或是K歌等娱乐活动,则不是生活中必需的、合理的要求,也不是法定的义务,应该很难被认定为工伤。

律师提醒,之所以会引起误解,是因为大家忽略了后面认定为工伤的内容,即“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换言之,即使当事人被判定为“在上下班途中”,但其发生意外的情况不属于“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那么依然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律师表示,比如,下班途中去蛋糕店买糕点,在店里脚崴了,这不属于工伤。虽然当事人下班途中去买蛋糕,符合“上下班途中”的前提,但其受伤的情况却不符合“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情况。

再比如,每天骑摩托车上班,摩托车翻了,因此受伤,这也不算是工伤吗。当事人符合“上下班途中”和“交通事故”的条件,但并不是“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虽然《规定》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予以了明确规定,但围绕工伤的争议远不止这一点。比如国内法律对“过劳死”没有纳入工伤认定,就久受公众诟病。有的尽职尽责的员工,过度疲劳倒在了工作岗位上,却因为没有能在48个小时内死亡,而不能予以工伤认定,医院治疗费都全部自己掏腰包。比如2007年,江苏教师李某晕倒于讲台,在昏迷64天后离开人世,尽管有各种证据显示李某的病死是由于长期劳累所致,但有关部门仍拒绝认定为工伤;2012年,哈尔滨环卫工人张某在扫大街时突发脑溢血,虽经抢救脱离生命危险,但生活不能自理。相关部门表示,根据规定,不能算工伤或视同工伤。由此可见,工伤认定中,还有很多问题亟待解决。

可执行性待检验

有评论认为,该规定的出台,对于有效认定职工工伤,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捍卫公平正义具有非常重要的积极意义,但是能否得到有效执行尚待检验。

一位分析人士指出,这些年来,工伤赔偿之所以成为老大难问题,就在于工伤保险制度理想与现实的差距过大,根本没有做到全覆盖。大量中小私营企业,出于减少成本支出的目的,没有为员工缴纳或者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而类似于“散工”之类的就业方式,也造成个人与工伤保险脱钩。因此,一旦出现工伤事故,最头疼的就是在工伤认定之后的理赔难。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日前发布消息,截至今年5月底,全国工伤保险参保人数突破达20,011万人,而2006年我国职工总数就达4亿人,以此计算,工伤参保人数仅为职工总数的一半,还有2亿人未缴纳工伤保险。

司法解释界定的合理时间可以说比较宽泛,非常人性化。法律认同的这些情况,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是司法为更大程度保障劳动者权益所做出的努力。然而,评论指出,这一善意要转化为现实,最大的难题在于首先是要解决工伤性质认定的可执行性,以及企业是否愿意并且能真的为此买单。

据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琳介绍,2003年版的《工伤保险条例》原将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均认定为工伤。但用人单位不满这一条款外延太宽,且交通事故已有交强险为后盾,再叠加工伤险不尽合理。2009年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直接删掉了这一条。之后修正案对这一条款进行了折中处理并最终获得通过。

用人单位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时候,容易忽视甚至伤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司法解释站在职工这边,但法律如果不能被执行就形同白纸,由此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显得十分必要。

深圳中院一名法官表示,在《规定》中出现字眼最多的,就是“合理”二字,这也是关键点所在。究竟如何理解,或让法官解读,难度不小。但从专业的眼光来看,立法的技巧就在于看似点题,其实模糊,既然不能一一列举“合理”的范围,就只能根据个案事实解释何为“合理”。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任忠孙表示,在具体执行中,劳动仲裁和法院对“合理”的认定,会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对其标准会有一个探索和总结的过程,什么是“合理时间”、“合理路线”,都会存有一定的争执空间。另外,有点遗憾的是,关于工伤,《规定》还没有突破“意外”的界限。现行法院仅认可“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并不包括其他遭遇的不可抗力等造成的意外,如:深圳经常遇到的“台风”恶劣天气。深圳曾有一名女工,在下班途中,经过一条因台风涨起的河水时,掉落其中溺亡。

有律师建议,要加大工伤保险的强制力度,其一,应贯彻好企业在工伤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的规定,使工伤职工能够得到及时救治,也可以从制度上遏制部分用人单位恶意诉讼。其二,应落实对不参加工伤保险和拒不协助工伤认定调查核实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规定,提高了工伤保险的强制力度。

来源:中国改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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