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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名春:讀楚竹書《曹沫之陳》箚記(廖名春)
2016-01-20 13616

一 非山非澤,亡又不民

簡一至簡二:“非山非澤,亡又不民”。原注:“‘亡又不民’,指山澤以外的土地都有人居住。”[1]

案:“亡”可讀為“無”。“亡又不民”原注“指山澤以外的土地都有人居住”,實質將“非山非澤”的“非”,訓為了“無”、“没有”。這樣,就成了“無山無澤,無有不民”,意思是“山澤”所居則非是魯邦之臣民,只有居於“山澤以外”的才是魯民。這種理解是有問題的。

《左傳·定公四年》:“分魯公以…殷民六族,條氏、徐氏、蕭氏、索氏、長勺氏、尾勺氏,使帥其宗氏,輯其分族,將其類醜,以法則周公。用即命于周。是使之職事于魯,以昭周公之明德。分之土田陪敦、祝、宗、卜、史,備物、典策,官司、彝器;因商奄之民,命以伯禽而封於少皞之虛。”《詩·魯頌·閟宮》則作:“乃命魯公,俾侯于東;錫之山川,土田附庸。”《左傳》之“分之土田陪敦”,《詩·魯頌》則作“錫之山川,土田附庸”,可見授土也當有“山澤”。《詩·小雅·北山》:“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若魯“山澤”所居皆非魯民,還說什麽“東西七百,南北七百”呢?因此,當另求别解。

“非山非澤”的“非”,其實當訓為隱、閒,也就是偏僻之“僻”。《玉篇·非部》:“非,隱也。”《增韻·微韻》:“非,閒也。”《荀子·王制》:“故近者不隱其能,遠者不疾其勞,無幽閒隱僻之國,莫不趨使而安樂之。”又《議兵》:“故近者歌謳而樂之,遠者竭蹶而趨之,無幽閒辟陋之國,莫不趨使而安樂之。”《淮南子·修務》:“絕國殊俗,僻遠幽閒之處,不能被德承澤,故立諸侯以教誨之。”《呂氏春秋·先識覽·觀世》:“故欲求有道之士,則於江海之上,山谷之中,僻遠幽閒之所。”這些文獻裡,“幽閒隱僻”、“僻遠幽閒”連言,其實“幽”、“閒”、“隱”、“僻”、“遠”它們都是同義詞。“非”可訓為“隱”、“閒”,自然也可訓為“僻”。

《墨子·耕柱》:“古者周公旦非關叔,辭三公,東處於商蓋,人皆謂之狂。”張純一《集解》引欒廷梅(字調甫)曰:“‘非’字當讀如‘避’。古讀‘非’字如‘彼’,與‘避’字音近。《金縢》:‘周公乃告二公曰:我之弗辟(讀為避),我無以告我先王。’即其避管叔之由。而周公居東二年,即其東處於商奄之時也。”[2]欒說近是。但“非”古音為微部幫母,“僻”為錫部滂母,“彼”為歌部幫母。文獻裡,从非的“匪”字與“彼”字通用尚有兩例,“彼”字與“辟”字通用也有一例。[3]但“非”與“辟”字通用則不見。這說明“非”與“辟”聲母雖然接近,但韻母一為微部,一為錫部,尚有一定距離,以致難以通假。因此,只能將“非”訓為“避”,說“非”有“避”義。而“避”和“僻”都是“辟”的後起孳生字,它們意義是相通的。“周公旦非關叔”,是避開、躲避,也是“隱”,是从京都隱避到偏僻的魯奄去了。

由此看来,簡文“非山非澤”,完全可以釋為“僻山僻澤”。所謂“非山非澤,無有不民”,是說魯邦全境“東西七百,南北七百”里之内,即使是偏僻的山澤,無一例外,所居住的都是魯之臣民。这是追溯魯國昔日的強大,以與今日的“小”作對比,說明“為大鐘”之非。

三 貧於讀楚竹書《曹沫之陳》箚記(廖名春)


簡三“貧於讀楚竹書《曹沫之陳》箚記(廖名春)”,原釋文“讀楚竹書《曹沫之陳》箚記(廖名春)”讀為“美”。

案:此“美”指講究飲食,即美食。《說文·羊部》:“美,甘也。”段玉裁注:“甘者五味之一,而五味之美皆曰甘。”所以,“美”的本義是味道可口,是味美。引申為動詞則為追求味美,講究口味。“貧於美”,在美食上很差,不講究飲食。簡文所謂“饗”、“飯”、“歠”,都是飲食之事,所謂“土塯”、“土鉶”,都是飲食質量很差的表現。

四 昔周□

簡三“周”字後有一字殘損,尚剩上部,原釋文以“□”表示。

案:此字殘存的上部與簡一“室”字同,若補為“室”字,“昔周室”之稱亦見簡一。又文獻“周室”常見,《國語·吳語》、《慎子》佚文也有“昔周室”之說。因此,作為“室”的殘文的可能性較大。

五 君言無以異於臣之言,君弗讀楚竹書《曹沫之陳》箚記(廖名春)

簡八“君言無以異於臣之言,君弗讀楚竹書《曹沫之陳》箚記(廖名春)”,“言”字原殘大半,僅餘上部一畫,原釋文據此釋為“言”,與同簡“言”字比較,似可從。此是說君上您的話與臣下我的話不要有不同,換言之,就是君上您要聽我的。

原釋文讀“讀楚竹書《曹沫之陳》箚記(廖名春)”為“盡”。案:疑“讀楚竹書《曹沫之陳》箚記(廖名春)”當讀為“肆”,訓為放、恣。《玉篇·長部》:“肆,放也,恣也。”“君弗肆”,君上您不要任性。“肆”與上文“驕泰”也義近。“君言無以異於臣之言”與“君弗肆”當為一個複句。“君言無以異於臣之言”是正說,“君弗肆”是反說。猶言君上您要聽我的,君上您不要任意聽别人的。所以,“君言無以異於臣之言”後要標點為逗號,“君弗肆”後要標點為句號。

六 歿身就死

簡九“讀楚竹書《曹沫之陳》箚記(廖名春)”字原釋文隶作“讀楚竹書《曹沫之陳》箚記(廖名春)”,讀為“没”。

案:此字上部从“囘”,下部从“又”。《說文·水部》:“沒𣴬,沈也。从水,从讀楚竹書《曹沫之陳》箚記(廖名春)。” 朱駿聲《說文通訓定聲》:“从水,从讀楚竹書《曹沫之陳》箚記(廖名春),會意,讀楚竹書《曹沫之陳》箚記(廖名春)亦聲。”簡文“讀楚竹書《曹沫之陳》箚記(廖名春)”可讀為“”,“𣨏”為“歿”之本字。“沒身”,文獻一般指終身。如《老子·第五十二章》:“天下有始,以為天下母。既得其母,以知其子;既知其子,復守其母,沒身不殆。塞其兌,閉其門,終身不勤;開其兌,濟其事,終身不救。見小曰明,守柔曰強。用其光,復歸其明,無遺身殃,是為習常。”又《第十六章》:“知常容,容乃公,公乃王,王乃天,天乃道,道乃久,沒身不殆。”《禮記·內則》:“父母有婢子若庶子、庶孫,甚愛之,雖父母沒,沒身敬之不衰。……子行夫婦之禮焉,沒身不衰。”《晏子春秋·內篇問上》:“全善之君能制;出入之君時問,雖日危,尚可以沒身;羞問之君,不能保其身。今君雖危,尚可沒身也。”又《內篇問下》:“今君大宮室,美臺榭,以辟飢渴寒暑,畏禍敬鬼神,君之善,足以沒身,不足以及子孫矣。”但此“没身”乃殺身之意,《鹽鐵論·周秦》:“商鞅、吳起以秦、楚之法為輕而累之,上危其主,下沒其身。”“沒其身”即使其身被殺。《史記》則作“歿身”,如《刺客列傳》:“士固為知己者死,今乃以妾尚在之故,重自刑以絕從,妾其柰何畏歿身之誅,終滅賢弟之名!”《呂氏春秋》之“歿頭”即殺頭,與“歿身”也義近。如《離俗覽·高義》:“不去斧鑕,歿頭乎王廷。”又《離俗覽·上德》:“徐弱曰:‘若夫子之言,弱請先死以除路。’還歿頭於前,孟勝因使二人傳鉅子於田襄子。”“就死”,死亡。《管子·明法解》:“故以法誅罪,則民就死而不怨;以法量功,則民受賞而無德也。”《史記·律書》:“弧者,言萬物之吳落且就死也。……林鐘者,言萬物就死氣林林然。”“歿身”與“就死”並稱,其義也同。

七 曼哉,吾聞此言

簡十原注:“曼,或為‘勖’字之誤寫。”

案:“曼”當讀為“勉”。“曼”、“勉”古音同為元部明母,故可互用。《史記·孔子世家》:“郰人輓父之母。”《禮記·檀弓》“輓”作“曼”。《楚辭·遠遊》:“玉色頩以脕顏兮。”《考異》:“脕一作曼。”[4]睡虎地秦简《法律答問》:“‘毋敢履錦履。’‘履錦履’之狀可(何)如?律所謂者,以絲雜織履,履有文,乃為‘錦履’,以錦縵履不為,然而行事比焉。”整理小組云:縵讀為鞔。《吕氏春秋·召類》注:“鞔,履也,作履之工(腔)也。”《說文》段注:“履腔,如今人言鞋幫也。”秦陵二號銅車馬右驂當顱刻文:“䡬右一”,左驂當顱刻文:“䡬四”。孫機《始皇陵二號銅車馬對車制研究的新啟示》說“䡬”讀為“輓”。[5]“勉哉”之說,《史記》習見。如《五帝本紀》:“舜曰:‘嗟,然!禹,汝平水土,維是勉哉。’”又《殷本紀》:“君國子民,為善者皆在王官。勉哉,勉哉!”又《周本紀》:“勉哉夫子,不可再,不可三!”“今日之事,不過六步七步,乃止齊焉,夫子勉哉!不過於四伐五伐六伐七伐,乃止齊焉,勉哉夫子!尚桓桓,如虎如羆,如豺如離,于商郊,不御克奔,以役西土,勉哉夫子!”

原釋文“讀楚竹書《曹沫之陳》箚記(廖名春)”讀為“聞”。而此“聞”義猶接受、聽從。《戰國策·秦策二》:“義渠君曰:‘謹聞令。’”高誘注:“聞,猶受也。”《史記·絳侯周勃世家》:“軍中聞將軍令,不聞天子之詔。” “勉哉,吾聞此言”,盡力吧,我聽從這一建言。

八 居不褺席,食不貳味

簡十二原注:“褻”讀“設”,“褻”是心母月部字,“設”是書母月部字,讀音相近。

案:“褻”當為“褺”字之誤。《說文·衣部》:“褺,重衣也。从衣,執聲。”《漢書·叙傳》:“夫餓饉流隸,飢寒道路,思有短褐之褻,儋石之畜。”顏師古注:“褻謂親身之衣也,音先列反。”王念孫曰:“褺與褻不同字。褻,親身衣也,從衣,埶聲,讀若漏泄之泄。讀楚竹書《曹沫之陳》箚記(廖名春),重衣也,字本作褺,從衣,執聲,讀若重疊之疊。其執字或在衣中作讀楚竹書《曹沫之陳》箚記(廖名春),轉寫小異耳。與褻衣之褻字從埶者不同。此言短褐之讀楚竹書《曹沫之陳》箚記(廖名春),謂飢寒之人,思得短褐以為重衣,非謂親身之褻衣也。《漢紀》及《文選》竝作‘短褐之襲’。李善曰:《說文》曰:襲,重衣也。《字林》曰:襲,大篋反。此即褺之借字。何以明之?《說文》:‘褺,重衣也。從衣,執聲。’《一切經音義》十五讀楚竹書《曹沫之陳》箚記(廖名春),徒俠反,引《通俗文》曰:‘重衣曰讀楚竹書《曹沫之陳》箚記(廖名春)。’宋祁引蕭該《音義》曰:‘《字林》曰:讀楚竹書《曹沫之陳》箚記(廖名春),重衣也。大篋反。’正與李善所引同。則襲為褺之借字明矣。《說文》以襲為左衽袍,以褺為重衣。今經史中重衣之字皆作襲而褺字遂廢,唯此一處作讀楚竹書《曹沫之陳》箚記(廖名春),乃古字之僅存者。……《廣韻》褻在十七薛,襲在二十六緝,褺在三十怗。褺與襲聲相近,故《漢紀》、《文選》皆作襲,若褻與襲,則聲遠而不可通矣。”[6]“居不褻席”即“居不重席”,而“褺”為重衣,故知簡文“褻”當為“褺”形近而誤。《莊子·人間世》:“執粗而不臧。”陆德明《經典釋文》:“執,簡文作熱。”《國語·楚語上》:“居寢有褻御之箴。”《舊音》“褻”作“讀楚竹書《曹沫之陳》箚記(廖名春)”。[7]這些都是“執”、“埶”相混例。

原注:“飤不讀楚竹書《曹沫之陳》箚記(廖名春)讀楚竹書《曹沫之陳》箚記(廖名春),第四字也可能是‘𩒳’字的異寫,相當於‘沬’字,這裡讀為‘食不二味’。”

案:《說文·頁部》:“𩒳,昧前也。从頁,𡿯聲。讀若昧。”吳大澂說:“(𩒳)疑亦沬之古文,許書一字隸兩部者不可枚舉。”紐玉樹《校錄》:“昧恐是沬,沬訓洗面,與𩒳義合。”又《水部》:“沬,洒面也。从水,未聲。湏,古文沬从頁。”羅振玉《增訂殷虚書契考釋》:“(甲骨文)象人散髮就皿洒面之狀。”簡文此字也可隸定為“沬”。

九 簡十一與簡十二可綴合

原注:“本簡(指簡十一)長二十四·二釐米,下半殘缺,上端完整。現存十五字,其中合文一”,“此簡(指簡十一)與下簡(簡十二)銜接關係不明”,“本簡(指簡十二)長二十三·二釐米,上半殘缺,下端完整。現存十五字”。

案:簡十一與簡十二當可綴合成一支完簡。所謂簡十一為此簡的上半,所謂簡十二為此簡的下半。“居不褺席,食不貳味”與“兼愛萬民,而無有私也”連讀,中間不應有脱文。

十 還年

原注:“‘還年’,這個詞,古書比較少見。《左傳·莊公六年》記楚文王伐申過鄧,鄧侯曰止而享之,騅甥、聃甥、養甥請殺楚子,鄧侯弗從。‘還年,楚子伐鄧。十六年(魯莊公十六年),楚復伐鄧,滅之。’杜預注以為‘還年’是‘伐申還之年’,但簡文所述似與還師無關,似乎是又過了一年的意思(類似古書常說的‘期年’)。如果《左傳》莊公六年的‘還年’是這種含義,則伐申、伐鄧不在一年。伐申是追叙,伐鄧是此年之事,滅鄧在十年以後。也就是說,故事的中心是伐鄧,伐申是前因,滅鄧是後果。原文並不是說楚伐申回國,在途中繼之以伐鄧。”

案:原注的理解可能有問題。《左傳·莊公六年》“楚文王伐申,過鄧。鄧祁侯曰:‘吾甥也。’止而享之。騅甥、聃甥、養甥請殺楚子。鄧侯弗許。三甥曰:‘亡鄧國者,必此人也。若不早圖,後君噬齊。其及圖之乎!圖之,此為時矣。’鄧侯曰:‘人將不食吾餘。’對曰:‘若不從三臣,抑社稷實不血食,而君焉取餘﹖’弗從”當是魯莊公六年冬之事。《左傳·莊公十八年》:“初,楚武王克權,使鬥緡尹之,以叛,圍而殺之。遷權於那處,使閻敖尹之。及文王即位,與巴人伐申,而驚其師。巴人叛楚而伐那處,取之,遂門于楚。閻敖游涌而逸。楚子殺之。其族為亂。冬,巴人因之以伐楚。”楚文王元年即魯莊公五年,其“文王即位,與巴人伐申”與“楚文王伐申”當為一事。由此可知“楚文王伐申,過鄧”事在魯莊公六年而並非是“追叙”“前因”。而《左傳·莊公六年》的“還年,楚子伐鄧。十六年,楚復伐鄧,滅之”則應該是補叙,補記魯莊公六年鄧侯不殺楚文王的後果。[8]

原注說“伐申、伐鄧不在一年”是正確的。疑“還年”即“來年”,也就是下一年,次年,即魯莊公七年。《史記》“來還”習見,如:《陳杞世家》:“申叔時使於齊來還,獨不賀。”

《晉世家》:“居二日,獻公從獵來還。”《梁孝王世家》:“來還,至霸昌廄,取火悉燒梁之反辭,但空手來對景帝。”《匈奴列傳》:“貳師聞其家以巫蠱族滅,因并眾降匈奴,得來還千人一兩人耳。”《大宛列傳》:“來還不能毋侵盜幣物。”《滑稽列傳》:“巫嫗、三老不來還,柰之何?”“來還”並稱,複辭同義。所以疑“來年”可以同義換讀為“還年”。《孟子·滕文公下》:“今有人日攘其鄰之雞者,或告之曰:‘是非君子之道。’曰:‘請損之,月攘一雞,以待來年,然後已。’如知其非義,斯速已矣,何待來年﹖”《呂氏春秋·孟冬紀·孟冬》:“是月也,大飲蒸,天子乃祈來年于天宗。”此“來年”皆下一年,次年。

從簡文魯莊公“乃命毀鐘型而聽邦政,不晝寢,不飲酒,不聽樂,居不褺席,食不貳味,兼愛萬民,而無有私也。還年而問於曹劌曰”來看,竹書所記之事的時間肯定在魯莊公十年長勺之戰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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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馬承源主編:《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四〕》,244頁,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12月。

[2] 張純一:《墨子集解》卷十一,419頁,成都古籍書店,1988年。

[3] 高亨、董治安:《古字通假會典》,598、484頁,濟南:齊魯書社,1989年。

[4] 高亨、董治安:《古字通假會典》,155、156頁。

[5] 王輝:《古文字通假釋例》,894、895頁,臺北:藝文印書館,1993年。

[6] 王念孫:《讀書雜志》四之十五,402頁,南京:江蘇古籍出版社,1985年。

[7] 高亨、董治安:《古字通假會典》,630、706頁。

[8] 參楊伯峻:《春秋左傳注》,169、209頁,北京:中華書局,198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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