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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哲:公理与真理
2016-01-20 7620

        

        公理,就是被公众认为的道理,也就是公众所理解和认为的真理。 

  公理常常只是人们自认为对的道理,尤其是对他们有利的道理。  
  法、理是人定的,人既然会变,法、理就不可能永远不变。 
  一个国家,一个家庭,一个组织,一个团体,一个部族,甚至三个人以上的“大众”,都有其独特公理。 
  公理没有是非,只遵从“少数服从多数”、“弱者服从强者”原则。
  无论真理或者谬误,在强权和多数人的拥戴下,皆成为其“真理”;真理被公理排斥,一样遭受批判和屠戮。
  故文王演《周易》而拘;仲尼作《春秋》而厄;屈原赋《离骚》,乃放逐;左丘《国语》厥失明;孙子修列《兵法》而膑足;不韦《吕览》而迁蜀;韩非《孤愤》囚秦。
  非不贤良,皆为当时权奸所不用也。
  在某一区域某一时段,公理才是某一团体人群奉为神明的真理。
  真理不见得就是真理。一旦与公理不合,便被挞为谬误。
  真理只有被统治者认可,化为其公理,才称其为真理。
  在中世纪的欧洲,一群村民指着一个美丽的少女说她是女巫,那少女就会被绑在柱子上烧死。 
  其实,不是因为她做了什么坏事,只是因为她的美艳遮挡了女人的美丽,令那些下流的男人们不能自持,而已。  
  故曰:  
  千夫所指,无疾而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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