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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进会:“法无授权不可为”应成基本行政准则
2016-01-20 13232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3月13日在人民大会堂回答中外记者提问时表示,要正确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市场经济也是法治经济,要努力做到让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让政府部门“法无授权不可为”,调动千千万万人的积极性,为中国经济的发展不断注入新动力。

       总理说得非常好,我以为,“法无禁止即可为”与“法无授权不可为”,应成为各级政府严守的一项基本要求。

       实际上,“法无授权不可为”是对依法行政的重申和强调,是“把权力关进笼子”的另一种表述——政府的任何行为以及出台的政策规定,都必须取得法律授权,于法有据,以保证权力在法律框架内运行。而简政放权、削减行政审批事项,正在于约束权力,防止权力滥用,同时赋权于民、保障民众权利,以激发市场活力和民众的创造力。可见,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与民众“法无禁止即可为”相辅相成,是改革的大方向,也是时代发展的潮流。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看到,“法无授权不可为”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稍加检视就会发现,一些地方政府部门的行为及出台的规定,不少都是“法无授权”而为之,甚至没有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慎考量。一种较为常见的情形是,政府初衷良好、目的正确,但出台的规定于法无据,即合理不合法,这样的规定往往极具迷惑性。

       且举一例:为了遏制餐桌上的浪费,引导民众合理点餐,一些地方政府出台规定,对剩菜剩饭行为实施处罚。倡导节约、反对浪费当然很正当,但问题是,消费者自己花钱买来的食物没有吃完,只是一种不道德行为,而并不是违法行为。换言之,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授予政府部门这方面的处罚权,那么,有关政府部门便无权处罚,哪怕目的再正确、初衷再良好,也不行。

       谨守“法无授权不可为”准则,我认为必须首先厘清两个问题:其一,政府部门做事,合法性是第一位的,甚至是凌驾于合理性之上的,目的正确、初衷良好,不能成为政府突破法律界限的理由和借口;其二,政府并不是万能的,对于有些看不惯、不合理的社会现象,当法律没有相关规定之时,政府便只好“无能为力”甚至“无所作为”,权力乱伸手的负面影响,往往比这些不合理现象的负面影响更大。

       让人欣慰的是,我们经常看到一些政府部门恪守“法无授权不可为”,哪怕舆论汹汹也不为所动。譬如,很多人对餐饮场所“最低消费”深恶痛绝,呼吁政府部门强行管制的声音很响亮,但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坚持认为,包间服务成本高于大厅服务成本,包间设置“最低消费”有其合理性,这件事应该由市场解决,法律没有明文禁止,政府部门就不便强行干预。

      总之,“法无授权不可为”应成为政府的基本行政准则。

(作者 晏扬     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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