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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召忠:中国对南海九段线内的岛屿享有主权
2016-01-20 62511
南海九段线到底是一条什么线?有人认为,20世纪30年代中国划定的这条线以内所有的岛礁沙洲及海域都是中国的主权,外国舰艇未经许可不得入内。将“U形线”解释或主张为历史性水域,比较“国界线”说更加难于成立。什么是历史性水域?《牛津法律大辞典》的定义是:“国际法上,海湾可通过普遍默认而成为一国内水的组成部分,尽管该海湾的封闭线超过一般法律所允许的界限。”在国际海洋法的实践中,历史性水域一直是一个存在严重争议且没有为国际社会普遍承认的国际海洋法律制度,在国际海洋法公约中也没有作为一项国际海洋法律制度固定下来,所以,主张“U”形线适用于历史性水域的论点很难得到相关的法律支持。由于历史性水域的法律地位等同于内水,在该水域内,未经准许,外国船舶是不容许航行和通过的。显然,“U”形线内的水域决不可能成为内水,那势必招致所有国家的反对和抗议,从而使我国在南海的地位更加不利。在北部湾划界谈判中,越南曾经主张北部湾是其历史性水域,对此我们坚决反对,美国、法国等也表示反对。如果在“U”形线问题上我们坚持历史性水域的主张,想必也会遭到各国反对。台湾在南沙群岛的立法中,最初把“U”形线作为历史性水域写了进去,后来分歧很大就删除了,最终的正式文本中没有这一条。由此说明,台湾的立场也发生了变化。

    这条“南海断续线”是数十年来我国政府一贯坚持的一条海上疆域线,线内的岛礁及其附近的海域都是中国领土的组成部分。中国对这条线以内的岛礁沙洲拥有历史性权利,也就是说,中国对位于线内的南海诸岛拥有主权。因此,断续线是表示界内的岛屿及其附近海域归属中国,而不意味着线内的全部海域是中国的内水。线内海域的地位,可根据《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为南海诸岛的岛礁划定其管辖范围。

 

群岛制度很难适用于南海诸岛

 

       群岛是指地理上被认为是一个整体的许多岛屿。群岛制度能否适用于属于大陆国领土之一部的群岛?这种远离大陆的群岛,即大洋中的群岛可否根据群岛原则测算其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这是同我国对南海诸岛主权权利的行使息息相关的。我国代表团1973714向联合国海底委员会提出的《关于国家管辖范围内海域的工作文件》中,第f(6)款规定:岛屿相互距离较近的群岛或列岛,可视为一个整体,划定领海范围。这项规定是可行的。譬如,东沙群岛的北卫滩、南卫滩、西沙群岛东北的宣德群岛、西南的永乐群岛、南沙群岛中的双子群礁、中业群礁、道明群礁、郑和群礁、九章群礁、尹庆群礁,以及整个中沙群岛,均可作为一个整体划定其领海范围。这些岛、礁、沙、滩,相连的水域和其他自然地形在本质上构成一个地理、经济和政治的实体,或在历史上已被视为这种实体。但是,就目前来说,将《海洋法公约》有关群岛的规定完全适用于南海诸岛是行不通的,根据《公约》第四部分,群岛制度的适用仅限于群岛国”。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21条第3款规定,“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南沙群岛中,高于高潮线的岛、礁、滩虽有几十个之多,但除了太平岛以外。其他岛礁均无法靠自身资源维持人类居住,它们只能在周围划出12海里领海区或者更小的范围的“飞地”。因此,我们只能主张这片海域内的岛屿主权属于中国,而不享有完全的专属海域权益。南海声索国可以根据国际法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与中国谈判南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海洋权益问题,而不是采取单方面行动占领中国的岛礁沙洲等主权性质上的既有领土。单方面占领中国的岛礁沙洲,属于侵犯中国主权;单方面划定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范围,属于侵犯中国的海洋权益。

    总而言之,在南海问题争端中,中国坚持的底线应该是坚决维护南沙群岛的岛屿主权,这是不容谈判的。在此基础上,可以谈判的空间有三个:一是中国享有完全主权的岛屿是以群岛方式划定领海基线,还是以单独岛屿划定领海基线?二是12海里领海之外是否继续划定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三是沿海国单方面宣布的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延伸并侵犯到中国南海岛屿及其领海范围内的时候,应按照岛屿决定海洋的国际法原则予以拒绝。但拒绝到何种程度,如何划分需要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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