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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融资实战策划导师
朱耿洲:朱耿洲:9招规避个人借款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2016-01-20 14953

   (说明:2014年6月21、22日,本人应邀在上海财经大学企业总裁班上,以“民间借贷融资策划36计”为主题对上述内容作了讲学,所讲的民间借贷金融知识非常实用,都是教企业家如何经营中合法规范走“正道”,包括民间借贷合法化的12条出路、防范民间借贷风险的25忌和25招、破解民间借贷案件执行难27招、民间借贷刑事法律及非法集资的最新司法解释…一连串的金融策划、一揽子的融资工具大全。)

 

  民间借贷风起云涌

    所谓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借款利息可以自行商定,但不得超过国家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 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

     随着经济的发展,中小微民营企业资金供求矛盾也日益突出,民间的借贷活动不断增多,自2009年以来,民间借贷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回避的话题,金融超市民间借贷中心、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公司、有民间资本参股的村镇银行等新事物的出现,逐步丰富了民间借贷的途径。民间金融对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解决个人、企业生产及其他急需,弥补金融机构信贷不足,加速社会资金流动和利用,起到了拾遗补缺的正面作用。

    民间借贷总量数量巨大,全国范围内估计在10万亿以上。仅以温州为例,2011年温州爆发局部金融风波后,中国人民银行温州中心支行曾做过关于温州民间借贷的调查,显示温州约有89%的家庭和个人及近60%的企业,都参与了民间借贷,融资总额大约在1100亿元。2013年温州全市法院共受理民间借贷案件1.6万余件,标的额为180余亿元。

    民间借贷的主要形式有三:

    一是中小企业发展迅猛,资金需求旺盛,在向金融机构融资出现困难的情况下,转而向民间筹措资金。由于相应的融资利率要比金融机构高得多,且期限较长,如发展下去有形成非法集资的趋势;

    二是发放高息借贷。资金相对比较富裕的个体户和中小企业主,在暂时没有新的资金投向的
情况下,为了给闲置资金寻求新的“出路”,向一些资金匮乏且又急需资金的企业及个人提供高息借贷;

    三是村民及亲朋好友之间的借贷,这种情况最普遍。

    而自2013年以来,在民间借贷市场上,P2P互联网金融与实体民间借贷中心并驾齐驱,吸引了诸多的民间资本参与,民间借贷被搬上历史舞台的趋势已风起云涌不可逆转。

    民间借贷合法化的途径

    近几年民间借贷市场较为活跃,正反面的大型典型事例也层出不穷,包括浙江吴英等一大批民间借贷市场“精英分子”成为标志性的人物或事件,也使曾游离于灰色地带的民间借贷市场露出水面,国家相关政策、法规也逐一出台,尤其是2010年后的一些地市金融超市的成立,为民间借贷提供了一个更为直接的阳光平台,也使民间借贷走向合法化、阳光化、正规化奠定了基础。

    因此本人认为,国家要强化顶层设计,及时研究出台加强民间借贷管理的指导性意见或《放贷人条例》等,对民间借贷的性质、资质、利率、税收、风险防范和权益保障等作出明确规定。政府也要选择性地引导民间资金,对民间借贷服务机构加强监管,引导民间资金流向合法合规,使民间资金更好地服务企业。此外,还应拓展产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多种民间资本可以参与的路径。只有这样,才能大力规范当前民间借贷市场,引导民间金融健康有序发展。今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作为首部地方性金融法规,条例填补了民间金融监管的空白,其实已经是一个让民间借贷合法化的政策风向标,也将成为全国各地活跃民间借贷市场的范本。

    有效防范民间借贷风险

    民间借贷其实属于高风险领域,因为民间借贷往往与冒险、投机、隐秘、欺骗甚至是诈骗等情形如影随形,因此高度重视借贷风险尤为重要。

    民间借贷多属私人交易行为,借贷双方基本上都是熟人,或间接熟人关系,以私人信誉为主,而出借人对借款人的资金使用、资信情况并非能够完全掌控;再加上民间借贷中间环节多,形成了或长或短的资金链,一旦其中某个环节出问题,很容易引发严重借贷风险。温州自2011年4月后有90多家企业老板逃跑、企业倒闭,仅9月22日一天就出现9家企业主负债出走的事实更是让民间借贷风险暴露无遗。且由于不规范的、盲目的民间借贷行为仍在不断蔓延和发展,民间借贷等“地下金融市场”大行其道,普遍的年利率为20%左右,有的甚至高达36%,明显与法律相悖,蕴藏巨大法律风险。

    以个人出借为例,如何规避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首先,要慎重选择借款人或机构。要选择信誉良好、还款来源有保证、办厂产品销路好、经商生意兴隆的人,或者一时资金周转出现困难的人,救急不救穷也是这个纯朴的道理。

    第二,谨慎出借给经营高风险项目的人,只有对其所经营项目进行认真分析认为有较大的盈利可能性时,才能出借。

    第三,不能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在我们国家非金融企业是不能以借贷名义向职工或向社会非法集资、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这种企业民间非法融资行为往往借贷资金庞大,表面上看起来很安全,其实风险非常大,一定不能参与。

    第四,不能出借给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或从事违法行为的人,因为这种借贷是不受法律保护,而且您还有可能因此涉嫌刑事犯罪。

    第五,在保证借贷对象安全的基础上,还可以通过担保工具保证还款安全。

    第六、杜绝所谓的“君子协议”,书写好规范的“欠条”、“借条”、“收据”之类的凭证。如借条应当写明“借到”多少钱,不宜写“借”多少钱。“借到”表示借款人已经收到了借款。切莫小看这类凭证,这些凭证有时基本上就是几万、几十万元债务的唯一证据,务必规范书写,以免发生纠纷。

    出借款项时,要同时有“借款合同+收款凭证(包括银行转帐凭证)”这两个要素才能证明出借人不仅同意借款,而且已经提供了借款。

    如刘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双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后,王某就当场将3万元现金交给李某。后李某只承认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不承认曾经从刘某手上收到过3万元借款,主张双方之间的借款协议尚未生效,并因此引起纠纷。所以收款凭证也很重要。

    第七、借款合同要规范。包括借款的数额、利息的计算、还款的时间、还款方式等。计息和还款时间要明确具体;利率表述应清楚,并且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月息一分”这种写法也并非完全不可,但是尽量要表述明确,比如采用数字表述,如“年利率10%”等等。

    第八、若用房产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房、车、有价证券等要在对应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只有这样,抵押权才生效,否则不具有对外的效力。

    第九、在借据中要求借款人提供其复印件等作为附件,并要求其写明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以便将来起诉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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