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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行政管理专家顾问;医院风险管理专业拓荒人。
李庆功:医鉴风云:医学鉴定只是阅读病历吗?
2016-01-20 41813

骨科植入物属于医学技术,但是,谁来实施骨科植入操作就是完全不同的另外一件事情。试想,一名资质合格的外科技师协同一名持照执业的骨科医师完成骨科植入操作,怎可比于一名未经外科专业训练却洗手跟台操作的器械代表?这是同一“医学技术”的两种截然不同的“临床运用”。

案例:被告非法行医及损害后果

诉讼理由:为患者提供安全的医疗环境是任何医院毋庸置疑的法人责任。但是,被告医院任由不具备医生执业资格的骨科器械代表亲手参与原告患者的外科手术过程(俗称“跟台手术”),因术前洗手和/术中操作违背无菌原则而导致术后椎管内感染

诉讼请求:请求医疗鉴定专家和庭审法官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14条和第22条,以及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规范9条和第15条,判定被告非法行医罪及组织非法行医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8条第1款推定被告过错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7条,判定被告医院XXX等医师利用职务之便,非法牟取不正当利益

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37条第1款和第10款,判决建议相关卫生行政部门吊销被告医院XXX等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

4.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8条和第29条,判决建议相关卫生行政部门吊销被告医院营业许可证

5. 若被告拒绝承认,鉴于被告医院掌控其全部手术环境、人员和活动,导致原告自始至终不能自行收集其非法行医证据,请求依据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4条第8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第102患者的损害有可能是由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造成的,除医务人员提供相反证据外,推定该诊疗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确立的因果关系举证责任缓和规则,要求被告反证。若被告医院举证不能,则请求推定被告诊疗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医鉴专家:你认为硬脊膜破损导致了感染吗?

我:我认为是器械代表洗手或术中违背无菌原则直接造成了患者手术部位感染。

医鉴专家:你直接回答我的问题!

我:那是我们的律师说的,请问他。

......

医鉴专家:违法行医不是技术问题,不在医疗鉴定范围。

我:没有医师执照就给患者做手术,这不是技术问题?

医鉴专家:不是!你可以找法官说,也可以找卫生局。

我:我相信是手术操作导致了感染。

医鉴专家:你有什么证据?

我:【出示术日至出院日共计12天的血象数据,四次均高于正常值;末次白细胞总数正常但中性白细胞85%】连续的血象异常是不是说明问题?不能光看最后一天的白细胞总是正常,要看到感染迹象的连续性。如果是医生的母亲,他会这样决定出院吗?

医鉴专家:一般的手术损伤也可以导致白细胞高......

我:我专门请教过骨科专家,这种情况确实如此,但是,37天就应当降到正常范围了。

医鉴专家:【沉默】

我:主管医生应当考虑潜在的术后感染,但是,他没有考虑到;而且,他应当知道,76岁的老年人对于感染的反应可能不那么敏感,而且,基础体温就低。他更应当考虑,术后一直使用抗生素和激素......

医鉴专家:你不懂。我们鉴定只看证据。病历就是证据。病历写的术后恢复良好,我们也不能认定你说的那种术后感染。

我:医院也没有证据证明没有术后感染。

医鉴专家:对了,你不是说应当做脑脊液检查吗?我告诉你,在那种情况下,腰椎穿刺可能导致感染。所以不做。

我:每一次腰椎穿刺都会导致感染吗?

医鉴专家:跟你说,你也不懂!

我:我懂!为什么拔管之前没做细菌培养?怎么证实没有感染?

医鉴专家:......这就是我刚才说的,目前有些事情也不能最后确定......

.......(另一个场合)

我:我们老太太76岁,有76年的脑膜炎感染机会而没有得过脑膜炎,为什么偏偏在术后?

医鉴专家:【沉默】

 

请各位指教和讨论。

结论问题——医学鉴定是【阅读病历】,还是【阅读病历+......+专业标准+逻辑分析】?

 

 

麻醉科普2013-04-30 02:17:18[回复] [删除] [举报]

 

在医院工作一定时间的医务人员,大概都经历过类似这样的情形:一旦病人在术中或术后死亡,医方首先习惯性地查找该病人有无心血管问题。如果有,便基本上找到了因医疗过失或错误造成病人死亡的“理由”了。而如今心血管问题却非常普遍的存在。因此,如今心血管问题变成了病人死亡的非常常用的“通用”“理由”之一。
例如:一例45岁拟行扁桃体切除的患者,心电图显示有ST段和T波改变,利多卡因局麻后还没有开始手术,患者就突然呼吸心跳骤停,经抢救无效死亡。业内人士都知道这基本上是因为局麻药注射误入血管发生中毒所致,而且抢救设备不全,气管插管不及时。可医疗鉴定的结论是死亡可能与患者有心血管疾患和对局麻药过敏有关。
为什么会得出类似这种与实际情况完全不同的结论呢?因为病历记载不能证明局麻药误入血管,但记载的抢救流程和方法得当,还有心电图异常。如果做尸体解剖,很可能还能够发现心血管病变。有了这些非常“有力”的证据支持,得出这样的结论似乎非常合理,却多了一个冤魂。必须指出的是,类似情况并非少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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