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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志良:北京废除“地铁禁食”之4R4P理性责任思维模式分析
2016-01-20 81712

北京废除“地铁禁食”之4R4P理性责任思维模式分析

--《4R4P责任管理动力学》之理性认知责任管理范畴

《责任管理动力学》作者:库恩咨询总裁 方志良

角色责任R1与义务责任R3管理动力学分析

角色责任R1名词解释:行为者依照制度规则的强制要求,必须做的责任范畴;

义务责任R3名词解释:行为者可做可不做,没有显性的制度规则强制要求,但从道义、利他性和道德文明程度上提倡做的责任范畴。

【案例】2014年四月北京地铁禁食条款被删

  针对广受关注的“地铁禁食”条款,记者20日从北京市法制办获悉,在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待审议的《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草案)》稿中,已将该条删去。北京市法制办认为,此条款更适宜纳入到乘车手册中,作为对乘客的一种引导、提倡行为。今年2月,《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草案)》提出“地铁禁食”条款,引发了广泛争议。有乘客认为“一刀切”禁止吃东西难以接受,也有法学专家认为这个规定缺乏立法基础,且执行起来比较困难。(新京报)

《责任管理动力学》评价:

地铁禁食列入交通管理条例就意味着正式成为法律法规。任何人违反了就必须强制执行,乘客的违反行为就属于角色责任范畴,也即必须做到。但事实上我们的监管措施和监管力度是无法做到的。这样就导致了有法不能依,违法不能究,执法成本高,且有相当的难度,最终这样的法律法规就形如虚设。

悄然废除了“禁食条款”是立法人员理性责任管理思维的突破。

人类,总是在先有了各种不良行为导致的后果后,才开始意识到行驶约束的力量。也即正式立法、立规则、立制度予以制止。然而制度容易制定,监管却不容易。制度的执行,监督工具、设施与人员成本是最大的问题。当一个制度需要大量监管成本时,就容易出现大量违法不能究的“制度扫地”的尴尬。

这个时候,责任管理者就不要轻易把它定性为角色责任,而应该把它定义为义务责任。

如果立法者不够理性,贸然定义为角色责任,不仅不能够得到很好的遵守维护,还会导致大众对制度整体有效性、权威性的怀疑、愤怒、蔑视和破坏。如若不及时制止,就会逐渐发展到其他制度条款也变成形同虚设,最终该制度的权威性和执行力度大打折扣,制度变成了自己打自己脸的尴尬。

因此,我们责任管理者还需要理性思考责任的另外一个驱动力量。

重视角色责任的约束机制的同时,我们需要更加重视义务责任的驱动力量管理机制。

角色责任需要立法者懂得大众对制度的态度上认知与转变,义务责任管理则需要立法者懂得大众的情绪、情感的愉悦。如果立法者能够确保手中有“紧箍咒”,那么不妨把它定为角色责任范畴;如果立法者无法提供“紧箍咒”,那么不妨把它定位义务责任范畴,在大众的情感上下工夫。

制度法规治行为,道德文化医心灵。

找到责任管理的动力机制,才有更理性的全民责任思维模式。

中国很多的企业中也存在大量的角色责任与义务责任管理思维混淆的问题,也许这篇理性责任管理思维能够给你提供一些借鉴。

套用一句流行的话结尾:

制度易立,监管却难;

道德无形,能入人心;

前者治表,后者医本;

欲行立法,文化先行。

理性责任思维,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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