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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志良:责任动力学-广义责任的两个对象
2016-01-20 81229
《责任动力管理学》摘要--广义责任的两个对象
广义责任本质上是人的一切社会行动在社会关系中评价的总和。社会关系是责任的物理研究对象,社会行动是责任的心理研究对象。
因此,责任原理研究的对象包括物理对象与心理对象。
责任动力学的物理对象是以关系为研究对象,研究的内容包括形成责任的各种客观规则的物理集合。如,空间、物体、位置、方向、顺序、标示、速度、符号、数量(多少)、质量(程度)、逻辑、大小、强弱等各种与责任相关的物理性规定范畴。
物理对象即指导、规范、影响人的行动的同时又约束人的行动。责任物理对象构成了责任的静力系统,也是规范、约束行为的客观存在的规则系统。
责任物理对象具有相对静态性、稳定性、规则性、时间性与可量化性的物理属性特征。我们把责任的物理对象称为社会(组织)约束力,简称约束力。举例说明,作为一个司机,司机的责任物理对象就是交通法,交通规则中的各种制度条规是通过对时间、交通标示、符号、距离、速度、位置、处罚量化等诸多物理对象因素进行说明的集合,也是作为责任物理约束的必要条件。
责任动力学的心理对象是以人为研究对象。研究的对象内容包括人的直觉、知觉、自觉、心态(积极或消极、主动或被动)、意志、理智、情绪、生理需求、安全需求、情感需求、求知欲需求、动机欲望、成功目标需求、信念、理念、思想等一切内在与外在的行动集合。
责任心理对象构成了责任的动力系统。每个行为人的动力系统几乎都是不一样的,并且责任心理对象具有个体差异性、动态性、时间性的特征。我们把构成责任心理对象的因素称为社会(组织)行为驱动力,或者社会行动驱动力,简称驱动力。还是以司机为例,司机的责任心理对象就是以交通法规的各种物理属性在心理进行的各种心理因素分析、判断、计算的综合结果。司机如果追求安全的责任心理势必在速度、标示、规则、距离、次序上做自觉的动作,这时的安全意识就成为司机的责任驱动力;相反,假如司机为了满足自我方便与省时的动机,那么责任的那些物理对象就会抛在脑外,各种责任侥幸心理就会占为上风,交通责任事故常常由此产生。
责任物理对象与责任心理对象构成责任动力研究的两个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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