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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硕南:非法用工单位招用劳动者产生的用工关系受劳动合同法调整
2016-01-20 34539

【案例】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用工关系是否受劳动法调整?

2006年10月,在深圳B公司工作了2年多的王先生被公司无理辞退。因B公司不支付王先生经济补偿,王先生想申请劳动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王先生到工商登记部门想打印B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时,却被告知B公司没有登记注册。由于无法打印B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劳动仲裁部门不给王先生立案。

新规释解

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是依法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但现实生活中,存在着不少没有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用工主体,如王先生所在的B公司。这些没有依法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用工主体被称为非法用工单位。劳动法规定合法用工主体需对劳动者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等义务。如果非法用工单位使用劳动者,反而不用对劳动者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等义务,则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合理合法的保护,而非法用工单位却因违法用工得到更多利益,这显然不公平、不合理,不符合劳动立法目的。 这实在是法律规定的缺陷。2004年1月1日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63条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这一规定第一次将非法用工单位与工伤职工的工伤争议作为劳动争议处理,这是我国劳动立法的一大进步。此后,《劳动合同法》第93条明确将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用工关系纳入劳动合同法调整,更是我国劳动立法的亮点,这对惩罚非法用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如果上述案例发生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劳动仲裁部门就应受理王先生的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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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应对之策】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无照经营)的用人单位规定了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劳动合同法进一步加重非法用工单位的法律责任,并明确规定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用工关系也受劳动合同法调整,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样一来,无照经营和非法用工的法律风险越来越大,建议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尽快依法注册,合法经营,规范用工,减少法律风险。

乙方:维权要诀

作为劳动者,不要到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工作,因为劳动合同法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的保护还是相当有限的,除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外的其他劳动权益很难得到保护,并且往往难于找到被告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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