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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硕南:《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解读
2016-01-20 24292

 梁硕南

鉴于近期有少劳动者向我咨询,说公司老板欠薪数月后逃跑了,公司没有任何值钱财产,问政府的欠薪保障基金会不会支付受害员工的工资?在此,笔者就《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作简要解读,但愿对劳动者有所帮助。

    《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经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8年4月1日修订,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一、欠薪保障制度及欠薪保障基金

1、欠薪保障制度,是指用人单位拖欠员工工资且有法定情形时由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用欠薪保障基金向员工垫付一定数额工资的社会共济制度。

2、欠薪保障基金的主要来源是用人单位缴纳的欠薪保障费和财政补贴。另外还有欠薪保障基金的合法利息以及接受的社会捐赠。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缴纳四百元欠薪保障费。新成立的用人单位于成立次年开始缴纳。欠薪保障费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代征。欠薪保障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分离。欠薪保障基金除用于垫付符合规定的欠薪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二、欠薪保障机构及欠薪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

    1、设立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工会、商会、用人单位等方面代表组成。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主要职责是监督欠薪保障基金的征收和垫付工作及协调、研究欠薪保障的有关工作。;

    2、市劳动保障部门是欠薪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并作为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负责欠薪保障基金日常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用人单位缴纳欠薪保障费情况。

   3、区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欠薪保障具体工作:受理、审核垫付欠薪申请;作出是否垫付欠薪的决定;追偿已垫付的欠薪。

    三、欠薪垫付

1、申请垫付欠薪的条件。用人单位发生欠薪,且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员工可以向区劳动行政部门提出欠薪垫付申请:

    (一)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破产申请;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隐匿或者逃逸。

    2、申请时效。员工申请欠薪垫付,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上述情形之日起30内,向区劳动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出示劳动合同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其他证明、身份证明资料,并提交复印件。

    3、申请不予受理的人员。下列人员的欠薪垫付申请不予受理:

    (一)欠薪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前项人员的近亲属;

    (三)拥有欠薪单位股份且股本额达到二十万元以上的人员;

    (四)欠薪前三个月的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人员;

    (五)累计欠薪数额不足两百元的人员。

    4、申请和受理。区劳动行政部门对符合规定的申请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受理。

    区劳动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到用人单位调取出勤记录、工资标准、工资发放情况以及财务报表等必要资料,对欠薪的时间、数额、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区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垫付欠薪的决定。符合规定并查证属实的,区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垫付欠薪的决定,通知申请人及用人单位;经审查不符合规定情形的,区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垫付的决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垫付欠薪数额的计算。欠薪月数不超过6个月的,垫付欠薪按照实际欠薪月数计算;超过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

每月欠薪数额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垫付标准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每月欠薪数额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垫付标准按照实际欠薪数额计算。不能确认欠薪数额的,按照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垫付数额。

6、欠薪支付

    员工应当在收到垫付欠薪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领取垫付的欠薪。逾期未领取的,垫付决定自动撤销。

    员工因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未能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领取垫付欠薪的,可以在该不可抗拒的原因消除后15日内凭相关证明重新提出欠薪垫付的申请。

    四、垫付欠薪追偿

    员工领取垫付欠薪后,区劳动行政部门取得已垫付欠薪部分的追偿权;未获垫付的欠薪,员工有权继续追偿。

    区劳动行政部门垫付欠薪后应当依法向用人单位追偿,因追偿欠薪产生的直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区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一并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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