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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硕南:深圳企业五险一金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简单版)
2016-01-20 21606

梁硕南

    这里所说的五险一金,是指属于社会保险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在此,仅说下企业及其员工的缴费基数和比例。

 

一、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和比例(2013年1月1日实施)

1、 4 u6 W3 ?$ ?5 X* G6r# \+ {职工每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其上月工资总额;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和新成立用人单位的职工首月缴费基数为其首月工资总额。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条例所称工资总额为用人单位按月发放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及参保人在缴纳养老保险费时,所涉及的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上半年缴费的,按本市上二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下半年缴费和计发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职工每月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3 @7 N7 a6 U, z  E- G  2、用人单位每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缴费基数的总和。
2 }% A# t  D* z" ]/ ~5m( [9 J; r  用人单位每月按单位缴费基数的13%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 |( F* A' e+ }+ {) @" n6 D  3、用人单位每月按职工缴费基数的1%缴纳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记入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注:参保人具有本市户籍的,同时参加地方补充养老保险)。
, W5 i3 E9 v' b" I   R+ @. \4 W$ e+ Y5 I 4、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用人单位应当每月如实向市社保机构申报上月每个职工的工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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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和比例(2014年1月1日实施)

1、基本医疗保险根据缴费及对应待遇分设一档、二档、三档三种形式。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共同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为其本市户籍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为其非本市户籍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二档、三档中选择一种形式参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在本市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可选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或二档。

2、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以本人月工资总额8%的标准按月缴费,其中用人单位缴交6%,个人缴交2%。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月工资总额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

市社会保险机构为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具体比例如下:参保人按8%缴交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缴费基数的5%按月计入个人账户;其中年满45周岁的,按缴费基数的5.6%按月计入个人账户。

3、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的,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7%按月缴费,其中用人单位缴交0.5%,个人缴交0.2%。

 4、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三档的,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5%按月缴费,其中用人单位缴交0.4%,个人缴交0.1%。

5、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同时参加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人员按其缴费基数的0.2%按月缴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的人员按其缴费基数的0.1%按月缴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三档的人员按其缴费基数的0.05%按月缴费。在职人员的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其他人员按其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渠道和缴费方式执行。

6、按照国家规定在其他地区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不得同时参加本市社会医疗保险,不得重复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7、参保单位依本办法为职工选择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形式,在医疗保险年度内不得变更。基本医疗保险不同形式的参保年限合并计算。

原综合医疗保险的参保年限视同为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参保年限;原住院医疗保险的参保年限视同为基本医疗保险二档的参保年限;原农民工医疗保险的参保年限视同为基本医疗保险三档的参保年限。

三、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和比例(2013年1月1日实施)

1、失业保险费的缴费标准为:

   (1)用人单位以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二按照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人数按月缴纳;

   (2)职工按照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一按月缴纳。

2、用人单位失业保险费征收实行向下浮动的浮动费率制度,幅度不超过失业保险费缴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

失业保险费征收费率浮动的具体幅度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与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比例、辞退职工比例、就业安置率等因素,由市社保机构确定。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3、浮动费率,是指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保机构)以失业保险用人单位基准费率为基础,根据用人单位上一年度辞退职工比例、失业保险费收支率和招用经本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数等因素决定是否向下浮动基准费率,并核定用人单位当年度的失业保险缴费比例。

  失业保险基准费率是指《规定》确定的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2%)。

  失业保险费收支率是指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市社保机构支付用人单位职工失业保险金占该单位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比例。

  招用经本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数以市、区(新区)就业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4、本市上一年度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率低于10%的,当年失业保险费率不实行浮动。

  5、失业保险浮动费率以失业保险基准费率为基础,按下列办法向下浮动:

  (1)用人单位上一年度没有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职工,当年度费率下浮20%;上一年度有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职工,但上一年度失业保险费收支率低于10%的,当年度费率下浮10%;

  (2)用人单位上一年度按照本市就业政策,招用经本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下浮的失业保险缴费额为:招用就业人数×10×招用月数×2%×当年最低工资标准。

  按上述办法计算的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缴费下浮总幅度超过当年应缴失业保险费40%的,按当年度费率下浮40%。

  6、 实行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的用人单位于当年2月至次年1月按下调后的费率缴费。

  

四、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和比例(2014年1月1日实施)

1、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3、属于国家规定的一类、二类、三类行业的用人单位,按照本市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为基础实行浮动费率,浮动范围为上、下各两档:

  (一)上浮第一档为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

  (二)上浮第二档为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

  (三)下浮第一档为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

  (四)下浮第二档为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在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不明确的,按照第二类行业的基准费率确定其行业基准费率。

4、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活动业、居民服务业、租赁业、餐饮业、批发零售业、电信等传输服务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卫生、社会保障业、社会福利业、新闻出版业、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业、文化艺术业、教育、研究与试验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业等属于一类行业,不实行浮动费率,按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即工资总额的0.5%。第二类是制造业和建筑业等高风险行业,工伤保险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缴纳;第三类是石油加工、化工原材料行业,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5%缴纳。

5、市社保机构按照以下标准核定费率浮动档次:

  (1)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小于、等于10%的用人单位,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下浮动二个费率档次作为当年征收其工伤保险费的缴费费率;

  (2)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大于10%、小于或等于30%的用人单位,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下浮动一个费率档次作为当年征收其工伤保险费的缴费费率;

  (3)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大于30%、小于或等于100%,且工伤事故率小于或等于2.0‰的用人单位,以行业基准费率作为当年征收其工伤保险费的缴费费率;

  (4)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大于30%、小于或等于100%,且工伤事故率大于2.0‰的用人单位,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个费率档次作为当年征收其工伤保险费的缴费费率;

  (5)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大于100%、小于或等于150%,且工伤事故率小于或等于2.0‰的用人单位,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个费率档次作为当年征收其工伤保险费的缴费费率;

  (6)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大于100%、小于或等于150%,且工伤事故率大于2.0‰的用人单位,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上浮动二个费率档次作为当年征收其工伤保险费的缴费费率;

  (7)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大于150%的用人单位,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上浮动二个费率档次作为当年征收其工伤保险费的缴费费率。

  符合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发生因工死亡事故的,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个费率档次核定其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6、已通过本市安全生产标准化评级的用人单位,可在按本办法确定的相应缴费费率档次的基础上,向下浮动一个费率档次。

 

 五、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和比例(2014年1月1日实施)

1、本市生育保险制度实施之前,年满18周岁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二档参保人按下列规定同时参加生育医疗保险:

(1)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按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0.5%按月缴交生育医疗保险费;

(2)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参保人,按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0.2%按月缴交生育医疗保险费。

在职人员的生育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交,其他人员的缴费渠道和缴费方式分别按其缴交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渠道和缴费方式执行。

2、育医疗保险参保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其产前检查、分娩住院、产后访视、计划生育手术的基本医疗费用(不含婴儿费用)仍按原标准由生育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其中产前检查的基本医疗费用自提供计划生育证明之日起由生育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六、住房公积金的缴费基数和比例(2010年12月20日实施)

    1、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

     职工工资的构成,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2、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缴存基数的5%,均不得高于缴存基数的20%。

    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单位确定。同一单位只能确定一个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3、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应当相同。

     4、单位每年可以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一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单位按照公积金中心有关规定并根据职工工资变动情况每年调整一次。

     5、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按时、逐月、足额缴存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6、职工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单位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应当按照规定缴存,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免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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