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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致明:“垂帘听政”昭示又一个民族品牌没落危机
2016-01-20 48011

(王老吉红绿之争点评系列之七)

    王老吉的红绿之争已经旷日持久,到底谁是谁非,莫衷一是。我们根据双方公告的信息,进行了梳理,让历史来说话,让事实来说话,让读者来评判这个中的是非黑白! (蓝色字是笔者对双方采取的言行就事论事的一些评论,我们不偏颇某一方,因为广药集团总经理与笔者有着同窗之谊,加多宝里也有高管与笔者有着共事之情)

20108月,广药集团第一次针对合同问题向鸿道集团下属公司加多宝方面发去了律师函,申诉李益民签署的两个补充协议无效。

20114月,广药集团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并提供相应资料,5月王老吉商标案立案,确定当年9月底开庭;后因鸿道集团一直未应诉,开庭时间推迟至20111229日,但当日仲裁并未出结果。 

评:广药集团所认可的商标许可协议201052日到期,如果认为李益民签署的协议无效,应该在20105月之前就和加多宝协商,而且李益民也已经因为受贿罪于2005年被判15年有期徒刑,可是,广药集团第一次向加多宝发律师函的时间居然是在自己认可的主合同失效之后的三个月,提出仲裁请求居然在主合同失效后的十一个月,公众不难理解为广药集团其实也默认了李益民签署的协议有效,然后又出尔反尔,所以到了20108月才提出协议无效。如果说,广药集团很早就想宣告李益民任期内的这两份协议无效,那么,我们可以看到的是,广药集团的行动力何其的差劲,执行力何其的糟糕,我们怎么能相信这样的团队能够打造好一个民族品牌呢?

20121月,双方补充所有材料,确定210日仲裁;但贸仲考虑到王老吉商标价值,建议双方调解,并将仲裁时间再延期3 个月至510日。而因鸿道集团提出的调解条件是以补充合同有效为前提,广药无法接受,调解失败。

2012321日,广州市国资委相关负责人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支持企业通过法律途径合理解决问题。该负责人的下属向本报记者解释称,广药集团作为广州市国资委的下属企业,这句话也可以理解为,广州市国资委支持广药通过法律途径合理解决王老吉商标的问题。这是国资委首次表态力挺广药。 

评:国资委负责人的这句话本让我们看到政府机构对待王老吉红绿之争会一碗水端平,老百姓的要求很简单,谁违法,谁就应该被刑罚,不管是鸿道集团,加多宝集团,还是广药集团,只要真正做到了公平,政府机构自然就有了公信力。可他下属的解释却让我们大失所望,一方面让我们看到政府机构里这种狗腿子的嘴脸,另一方面,如果下属的解释为实,那么政府机构伪善的面孔再次展现在公众面前。

政府机构有失偏颇的干预,让我们想起了当年健力宝的没落,健力宝---中国的魔水,曾经风靡一时,但是随着三水政府的介入和干预,宁可卖给浙江国投,也不愿让原来的团队继续经营,导致一个强大的民族品牌就此走向下坡路,成事不足败事有余就是对当年政府的最恰当的评价。

我们担心和预期又一个民族品牌在政府有失偏颇的干预下走向没落!当年健力宝的阴霾挥之不去啊,过去的沉痛教训还没有警醒我们!历史不会简单的重复,却总是惊人的相似!悲哀呀!

201259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广药集团与加多宝母公司鸿道集团签订的《王老吉商标许可补充协议》和《关于王老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补充协议》无效,鸿道集团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该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评:广药集团与加多宝集团对商标许可使用期限的争议在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的理解,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或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通过这些非法手段所得合同是无效的。做出裁决。

但笔者以为该裁决仍有漏洞,裁决中没有清晰标明鸿道集团何时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如果按照裁决的内容,鸿道集团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该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那么也就是说,加多宝应该在201259日起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从广药集团认可的主合同有效期截止日201052日到201259日期间,加多宝使用王老吉商标都是合法的,因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章租赁合同第236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李益民任期内签署的两份协议无效的情况下,在广药认为的商标许可协议期满之日,也就是201052日,加多宝继续使用王老吉商标,广药集团并没有提出异议,那么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原合同继续有效,只是合同期限为不定期,一直到20108月广药集团才第一次针对合同问题给加多宝发出律师函。如果这样,那广药集团就没有法理依据向加多宝索取201052日到201259日期间的赔偿,只能向加多宝索偿201259日之后的损失,如果加多宝还有侵权的话。

2012517日,加多宝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撤销该裁决的申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亦已依法立案。

201261日,广药集团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应诉通知书。根据该应诉通知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申请人鸿道(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259日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案。

 评:笔者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其中第6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我们不知道北京第一中级法院是否有做这个裁定,在公开的信息中我们没有发现这方面的信息,但我们选择相信法院的专业,也相信法院的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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