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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斐:独立董事的特征与聘任
2016-01-20 47685

独立董事的特征与聘任

蓝哥智洋国际行销顾问机构  于斐

多年来,蓝哥智洋国际行销顾问机构致力于为中小企业提供整体市场解决方案,在业界建立了声誉,并由多人因其出众的专业能力担任了上市或拟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职务,使工作开创了一个崭新局面。

独立董事制度是公司治理中一种制衡权力、抑制风险的制度,目的是用来监督和制约经营者,防止大股东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侵害,以及中小股东不太热衷于公司治理的理性冷漠态度和“搭便车”的行为,对经理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控制,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独立意见,抑制公司的经营风险和过度投机。

毋庸置疑的是,独立董事制度是一项比较独特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优良制度。虽然英美等国在20世纪40年代就已经创建了独立董事制度,但在美英等国的发达也是20世纪70年代以后的事情,近年美英也仍在不断完善该项制度,虽然世界上其它发达国家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也都建立了独立董事制度,但都是近十几年的事情,这些由制定者用理性设计的制度到自然融入本国的公司治理中,还需要相当的过程。任何一种制度的实现,都有赖于各方面理解程度和社会环境的需求,大多数国家对独立董事制度实际发挥作用还在适应和完善之中,中国也不例外。因此,独立董事制度是一个世界性的新课题,中国虽然实行公司制度较晚,进入市场经济也较晚,但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并不算晚,在中国对独立董事制度等公司治理新课题的研究有着多重的重要意义。本书的目的就是通过实证性的调查分析,为推动中国公司治理独立董事制度的发达作一点微薄的贡献。

从实践中看,独立董事被引入股份公司董事会,一是可以对内部董事有一定的抗衡,起到监督和制约的作用,防范内部人控制问题;二是可以对外部非执行董事容易与内部执行董事合谋影响董事会决策,或者受制于公司股东难以独立作出客观。公正的判断并最终影响董事会的决策起到平衡的作用。鉴于公司治理中具有这些需要由独立董事去实现的重要作用,胜任独立董事需要具备如下的特点和条件:

1、独立性

独立董事和一般董事最主要的区别就是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具体地说,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人格独立,即独立董事独立于公司的股东、董事会和管理层;二是法律地位独立,即独立董事必须在股东大会上选举产生,而不能由大股东推荐或者委派,也不能作为公司的经营管理者,他们作为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代表对董事会决议享有表决权和监督权;三是经济地位独立,即独立董事应与公司没有重要的经济联系和业务往来,自身利益不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四是意思表示独立,即独立董事应从公司利益出发,在董事会对公司事务进行决策时作出独立的意思表示。

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是该制度发挥效用的根本前提,而聘任环节则是保证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第一关。2001年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虽然对保证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积极和消极条件都有较为细化的规定,并对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更换也作出了专门规定:2005年深交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又有进一步规定,但实践中在独立董事的聘任环节仍有一些不尽规范的做法,如“先上船、后买票”,即未经过独立董事专业培训者先受聘成为独立董事,任职一段时间后再“补课”,参加相关培训;再如由于缺乏一个独立董事人才库,上市公司不易找到理想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随便找人充数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聘任独立董事的第一步是提名环节。独立董事由谁提名,对紧接着进行的选举会产生决定性影响。因为选举通常是在提名的范围内进行的,一般不会在提名人选之外选举产生独立董事。布莱恩·R.柴芬斯指出:“在正式的意义上公司的股东选举董事,但实践中股东经常简单地批准一个被推荐的候选人名单。”“传统上,董事会董事长决定谁被提名并且选择他认识的人。董事长兼任公司最高管理人员也很普遍,这一位经常被称为‘CEO’(首席执行官)。因此,在许多情况下事实上公司主要经理选择那些负责监督管理表现的人。既然董事倾向于忠于安排他们任命的人,当一个人是董事长和CEO的时候,可想而知会产生关于偏见的疑问。”可见,独立董事如果是由董事长及总经理等高级职员提名,独立董事必然会丧失其独立性,即使把要求提高到由董事会或监事会集体提名,也难以摆脱这一问题。对此,美国的解决方案是在董事会下设专门的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成员大多数或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委员会的主席通常由独立董事担任。这就意味着,独立董事在很大程度上是由独立董事选举产生。在英国,英格兰银行还率先建立一个提名非执行董事的推荐机构——非执行董事提名委员会,用此促进非执行董事的遴选和推荐工作。如英国,有一个名叫“促进非执行董事举用委员会”的机构,负责独立董事的推荐工作。美国也有一些市场中介组织专门为公司遴选独立董事候选人。

中国上市公司还有一个英美公司一般不具备的特质,就是股权机构较为集中,控制股东对公司治理的影响非常大。因此,中国的独立董事要保证其独立性,另一个很重要的方面是要独立于控制股东或大股东。目前我国尚无立法对大股东就独立董事的提名和选任是否进行限制作出规定,理论界也存有以下不同意见:(1)认为应当排除大股东对独立董事的提名权。控制股东提名与实行独立董事制度的初衷相违背,控制股东不宜提名独立董事,(2)认为不应排除大股东对独立董事的提名权、表决权。如果独立董事不是股东提名,股权决定控制权的定律就被颠覆了。在这里存在影响公司控管的巨大危险——收买独立董事的成本大大低于收购公司股份,独立董事可能因此成为不当笼络的对象。例如,为了在董事会增加一个席位而增持10%的股份与收买一个独立董事而在董事会获得一个永久的支持者,两者的结果完全相同,但后者无疑更经济。(3)认为大股东享有对独立董事的提名权,但在选举相关独立董事时要回避表决。学界的相关建议包括:(1)由监管机构(如证监会、交易所、独立董事自律性社团组织等)建立独立董事人才库及诚信档案。上市公司聘任独立董事必须在人才库中选择,监管机构对独立董事的信息进行维护,任何个人和企业均可上网查询。(2)建议强制上市公司建立提名委员会,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权归属提名委员会。对于初次设立董事会的公司,可以通过全体股东按人头投票,提出独立董事的候选人。(3)由公司公开招聘独立董事候选人,鼓励合格人士参加独立董事竞选。

经课题组综合考量,认为可在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建立独立董事数据库方面进行一些推进。《指引》明确要求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士必须经过培训,才能取得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同时授权上市公司的自律性组织(主要指证券交易所、未来建立的上市公司协会或独立董事协会),并负责建立、更新和维护取得上述任职资格人士的数据库,令上市公司应从上述数据库中选聘本公司独立董事。对此有人进一步建议由上市公司的自律性组织向上市公司选派独立董事人选,考虑到目前上述组织暂时难以具备为全国一千六百余家上市公司选派独立董事的能力,且授权上述机构为所有上市公司选派董事在世界上尚无先例,课题组没有采纳这样的建议;也有人建议上市公司应在具有相应任职资格人士的数据库内随即选取本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但考虑到国内上市公司相互之间的差别较大,在同一个平台上随机选取独立董事候选人无法照顾到不同公司的需求差别,此外在具有相应任职资格人士的数据库内设置不同组别也不易实现,故课题组也未采纳此种意见。为保证独立董事候选人能够具备必要的独立性,除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在自律性组织建立和维护的数据库内选择独立董事候补选人外,还要求该候选人的情况由自律性组织进行公示并公开征求意见,以接受社会和市场对其独立性的监督。对此《指引》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2、兼职性

独立董事往往被称为公司的兼职董事,是因为独立董事不在公司内部担任经营管理工作,一般有自己的事务,例如教学、科研等。

3、专业性

独立董事一般是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人士,在与公司经营管理相关的管理、经济、法律、会计等方面受过系统教育,有丰富的理论知识或管理经验。

4、客观性

独立董事作为外部董事具有的独立性产生了客观性,即独立董事在可能引发利益冲突的一些问题上,以其专业知识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客观、准确的意见,并能排除其他人的利益干扰,公正地履行董事职责。

 

于斐先生,著名品牌营销专家,美国《福布斯》重点推荐的营销实战专家,蓝哥智洋国际行销顾问机构CEO,中国十大杰出营销人,人民日报社市场报等8家权威媒体和机构认定的“中国品牌建设突出贡献奖”获得者,团中央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创业导师,“中小板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系统设计”项目召集人,《中国证券报》特约品牌顾问,中国《品牌》杂志首席专家,清华大学、北京大学、浙江大学EMBA高级总裁班客座教授,中国品牌营销定制式实战培训导师,中国最具影响力营销策划100人,中国保健行业十大杰出经理人,中国首家省级品牌学会重庆市品牌学会专家委员。二十年的营销生涯,成功服务过几十个著名品牌,其领衔蓝哥智洋国际行销顾问机构是“中国管理咨询行业最具影响力十大品牌”,现专业致力于品牌策划、实战培训、公关传播、新闻营销、招商代理、市场推广等营销服务,出色的企划力、整合力、执行力在海内外享有盛誉,是国家商务部向海内外唯一推荐的知名实战型行销顾问机构。

于斐先生根据自身在外企、国企、民企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资深阅历,长期致力于把低成本实战营销理论上升到实践和方法的高度,在行业中率先倡导了几十个在全国深具影响的营销策略和商业模式,创造了可观丰厚的物质和社会效益。受到了《欧洲时报》、《亚洲新闻人物》周刊、新加坡《联合早报》、日本《东方时报》、欧盟-中国经济合作组织(CEEC)、《环球时报》、《香港商报》、《人民日报》海外版、澳门莲花卫视等海内外媒体的重点报道,其营销案例多次入选美国《福布斯》和美国科特勒营销集团《中国营销创新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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