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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穹老师:金融学、心理学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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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 1 5 O. 26 65. 921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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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P2P企业,依照家法照镜子,调路子还是有必要的,在我看来两条路子要改了:
1“中国大妈”(客户)投资款能打到老板个人账户么?
《意见》指出: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
显然P2P平台被确定为是信息中介,与赶集网提供房产信息类似,不能成为交易环节中的直接当事人。
那么中国大妈愿意来公司平台投资,投资款能打到老板个人账户么?我认为答案是否定的,理由如下:
首先老板是个自然人,不能等同于在合同上敲红章的公司。即便是将客户投资款打到公司账户,依照《意见》规定都有建资金池的嫌疑,然直接打到老板个人账户,这资金池建的也太明显了;退一步来说,抛开资金池的问题,也可能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这样有可能会导致老板个人和公司的混同,以至于公司面纱被揭开了,届时老板就是不跑路,也得对公司兜底,投资者亏钱了老板别墅豪车可能都得搭上。
其次,钱打到老板个人账户,税务局那边能交得了差么?公司签的合同,钱进了法人账户,纳税主体难不成变成老板了,显然不符合税收法定及相关票据法规的规定;另一方面,钱到了老板账户,他个人怎么交税呢,是公司分红还是劳务或其它?
最后,央妈的反洗钱局也是不能忽视的,老板个人账户大额(超过20万)加异常变动,也可能被盯上,问题多了,后果轻不了吧。
所以呢,还是依法行事,做个高大上的信息中介,妥妥的挺好!
2、找银行托管还是找第三方支付公司托管呢?
《意见》指出:“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
看来,找银行托管错不了(但哪些银行符合托管条件需要关注监管机构以后的实施细则)。
但那已经托管在第三方支付公司的需要终止合同么?显然不需要。
《意见》没有说自发布之日起,所有P2P平台必须托管,且必须在银行托管,法不溯及既往嘛。
乍一看,似乎做托管业务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失去了生意地盘,日后没戏了,个人不这么认为:
一是第三方支付公司的支付通道多,合作银行多,投资者几乎可以24小时无障碍支付,还有完善的账户体系作为增值服务;而银行托管其支付通道会不会仅限定其本行通道呢?这样的话,非常不方便吧。如果不限定本行通道,银行再去找别的银行来增加支付通道,这样除了成本高外,同业合作也是个硬伤。可第三方支付公司几乎都与各大银行已经建立了非常成熟的支付通道业务,因此,第三方支付公司与银行共同开展托管业务也许是条星光大道。
二是银行系的P2P平台也不少,让其做托管平台岂不客户信息全露底了,在大数据时代,恐怕谁也不愿意。
总之P2P企业既要仰望星空,也要脚踏实地,切不可触碰底线,违反家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