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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穹:小贷公司在使用保证担保时应注意的问题
2016-01-20 37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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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穹老师:金融学、心理学专家

银行网点服务管理培训高级讲师 副教授

微信号:hanlaoshi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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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保证担保方式是小额贷款公司在贷款业务中规避风险的主要方式之一。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源于保证担保,在小额贷款公司的呆账、坏账比例中,无法追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占有相当大的比例。由此可见,小额贷款公司在办理担保贷款过程中应充分重视保证问题,严格遵循立法对保证人主体资格的要求与限制条件。具体而言,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以下几个方面给予足够的注意。

(一)加强对保证人主体资格的审查

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等不得作为保证人;另外,我国《公司法》第六十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在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过程中,保证人的选择方面还是比较谨慎的,大多数情况下能确保保证担保的合法有效,但是仍有不少贷款的保证人是政府部门、医院、企业的分支机构,该类担保一旦被认定无效就可能会造成担保债权失去三分之二或一半的清偿保证。债权人设立保证的目的是为了债权的实现,而主合同与保证合同的有效是达到这一目的的前提条件。相应保证人应不为法律法规所禁止,对此,小额贷款公司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严格对保证人主体资格进行审查。

1.审查自然人的身份证件并观察其精神状态,据以确定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充当保证人,其法定代理人也不得代其订立保证合同。

2.审查保证人的注册登记,以确定保证人的企业性质,即确定其为法人,还是法人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审查其经营资格,即营业执照是否被吊销,是否在合法的经营期限内,是否属于不得从事经营的企业集团等;

3.审查法人分支机构提供法人书面授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应对保证人的清偿能力进行审查

保证人担保能力不足问题或超能力担保是目前小额贷款公司保证类贷款的主要潜在风险。为了确保保证能切实发挥作用,保证人必须具有债务代偿能力。《担保法》第7条明确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才可以作为保证人提供担保。对此,小额贷款公司要重视贷前调查,谨慎选择保证人。小额贷款公司在审查保证人的清偿能力时,应当重点审查保证人的经营情况、资产负债结构、对外提供担保情况、是否面临重大诉讼、财产权属是否明晰合理等。加强对保证人担保资格和担保能力的审查及定期检查。

(三)保证方式约定清楚,最好约定连带责任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即只有在借款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才可向保证人追索,且还有诸多限制,如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等。而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和程序与借款人是一样的。借款人若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这种保证方式比较有利于债权人主张权利和实现债权,如无特殊情况,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四)如采用借新还旧,最好保证前后保证人一致

实践中,为了减少不良贷款所占比例,小额贷款公司对能正常支付利息的企业大量办理借新还旧,有的办理收回再贷,但必须确保新旧贷款保证人前后一致,否则,保证人将免责。而实际业务操作中,一些业务人员只为应付业务检查,借款人找来担保人就行,不审查前后保证人是否一致,造成隐性的担保风险。如果新的保证人与之前保证人不一致,一定要其对借新还旧后依然承担保证责任作出书面承诺或确认。

(五)强化贷后跟踪检查,及时掌握保证人资信变化状况,适时采取资产保全措施。

在信贷资产管理过程中,往往重视对借款人的贷后检查,将保证人放在一边,直到第一还款来源没有保障后,才想起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而此时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可能已经发生意想不到的变化。尽管在《保证合同》中已经约定,当保证人出现经营困难、财务恶化、重大诉讼或仲裁、对外担保等可能影响其履行保证责任的情况时,应当书面通知债权人,但是很少有保证人能做到,这就需要债权银行积极主动的行使权利,强化对保证人的贷后跟踪检查,及时掌握保证人资信变化状况,适时采取资产保全措施,否则就会落入被动境地。如在实务中对供销企业发放的贷款,一般仍由供销企业提供保证担保,当借款人欠资不还而诉讼至法院时,才发现有的借款人、保证人已经改制,将有效资产剥离成立有限公司,只剩下一个空壳企业,有的保证人将固定资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无形中增加诉讼的难度,扩大了债权的风险程度,也增加了债权实现的不确定性。

(六)注意在保证期间内及时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担保法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主张的方式可以是诉讼、仲裁或催收等)。为了确保贷款的诉讼时效,基层业务人员一般能够对到期、逾期贷款发出催收通知,但仅仅对借款人发出催收,而忽视了对保证人应同时进行催收。保证期间是不变期间,超过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将免除保证责任。另外,小额贷款公司与保证人订立合同时,应对保证期间予以充分注意,应努力争取确定一个对小额贷款公司相对有利的保证期间,避免未约定保证期间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形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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