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创投型信贷模式简介
创投型信贷模式有“六专原则”:专营的组织架构体系、专业的经营管理团队、专用的风险管理制度和技术手段、专门的管理信息系统、专项激励考核机制、专属客户的信贷标准。
模式借鉴了创投机构的做法,并需与创投机构建立密切的合作关系。比如,执行具有“创投基因”的信贷标准与流程:贷前调查时,参照创投机构筛选客户方法,开展营销和客户准入;贷时审查实行单独切块的审批计划,建立单独的审批渠道和审批流程,配置专职审查人和审批人;贷后检查可以利用风险投资(VC)等合作机构的渠道掌握信息,将企业成长性和后续融资进度等持续经营能力设为判断标准。
上海银监局有关负责人解释,从事风险比较高的科技信贷业务,仅做局部的改良和设计一些产品是远远不够的,商业银行必须从董事会和顶层设计确立本行战略。未来真正能够在科技金融领域有所作为的,将是一些做出彻底的专业化改造、有特殊风险收益机制的银行。上海部分机构已开展了很多有益的探索。上海银监局支持商业银行科技支行和科技资源集中区域的分支机构向专业化经营组织探索转型。
二、政策导向分析
《指导意见》鼓励商业银行在完善风险定价的基础上,采用多种风险补偿手段,通过合法途径分享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股权和选择权等权益,实现投贷联动;商业银行可使用互换、远期、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技术,实现信贷风险与收益的跨期匹配。上述负责人认为,通过流程、机制和风险管理工具创新,商业银行可以改变重抵押担保、重过往业绩、重当期利润回报的传统信贷模式,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将信贷服务前移到企业创业阶段,实现可持续的信贷商业模式。
《指导意见》还鼓励商业银行建立“1+N”的多元化渠道,通过与各级政府部门、创投机构、科技园区、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机构和组织对接联动,整合创新平台服务模式,为客户营造良好的科技金融环境。商业银行尤其要重视与风险投资等专业投资机构建立紧密合作关系,实现银投联动,协同发挥各自优势。
上海银监局还要求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重大创新功能型平台和科技创新集聚区的建设,积极创新金融产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包括支持技术收储机制建设,通过并购贷款等工具支持本土企业以境外投资并购等方式获取关键技术,支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发展等。
三、同业实践,业务模式逐渐成熟
据统计,截至今年7月末,上海“四新”企业(即新产业、新业态、新技术和新模式)贷款余额508亿元,同比增长56%,比贷款平均增速高46.7个百分点。
在产品创新方面,各科技支行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轻资产、高成长”的特点,围绕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改善和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中提出的“允许商业银行在对高新技术企业授信过程中探索和开展更多形式的担保方式”,不断探索扩大抵质押物的范围,创新了大量“弱担保、弱抵押”的信贷产品,主要包括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订单质押贷款、出口退税质押贷款、存货抵押贷款等,较好地满足了高新技术企业流动资金的需求。
在构建业务平台方面,科技支行在实践中体会到传统银行之所以很难涉足科技企业,是因为银行擅长从财务角度评价企业,对于科技企业的核心技术和成长性评价存在缺陷。而创投机构对企业的评价重点恰恰在于核心技术、市场空间、企业成长性以及管理团队的重视。因此,目前各科技支行普遍比较重视与创投机构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建立银投联盟以后,创投机构能够不仅协助科技支行对企业的非财务因素进行准确分析,帮助银行更全面地评价企业,同时围绕创投机构资金运作不同阶段的金融需求,银行可以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
在风险分担和补偿方面,科技支行通过与其他机构的合作,降低了银行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的风险,“政府推荐+担保公司担保+银行贷款”、“创投股权投资+担保公司担保+银行贷款”成为主流的贷款模式。此外,部分科技支行还在积极探索如何分享企业股权增值的收益,从而更好地实现对贷款的高风险进行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