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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守春:《薪酬福利》新手段(二)
2016-01-20 100741

接下来还要实现外部均衡,横坐标是每个岗位的级别,比如第一级、第二级,一直到第十二级,每个级别的岗位已经定下来了,接下来要定的三级给多少钱,四级应该给多少钱,比如四级里有这么多岗位应该给多少钱呢,每个级别应该给多少钱呢?应该根据外部均衡,如果根据我们公司战略,比如定位在市场的50-75分贝,让我设计的每级工资标准符合这个市场曲线定位,从而实现了外部均衡。内部均衡和外部均衡就都实现了。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内部公平性、外部竞争性都实现了。第三个公平性也要实现,这是我们给他们设计的工资标准,市场定位不错,在市场四根曲线中定位比较多,企业现有工资水平也比较低,他不太相信这个市场数据,有时候一个市场报告不太能够影响总经理,要买好几份。

  第三种公平叫个体公平,指人与人之间,同一个岗位上人与人之间待遇可以是不一样的,所谓同工同酬说的比较教条,应该是同工同业绩同酬,按照个体公平性,他们的工资要和他们的业绩成正比。同一个岗位上,业绩高的人工资高,业绩低的人工资低,这一点又是怎么实现的呢?每一个级别都有一个工资幅度,不同的在职者拿的钱有高有低,从而可以使业绩高的人拿高工资,业绩低的人拿低工资,从而实现了个体均衡,使同一个岗位上不同个体收入不一样,和他们的业绩成正比。你要设计的工资标准应该包括这样一个幅度,如果没有幅度,就没法区别同一个岗位上不同业绩,没法实现个体均衡。 

 在新的《劳动合同法》下,鼓励企业强调培养人才,我感觉整个人才管理思路有两大体系,日本企业,以及日本影响下的台湾、韩国企业,他们不太强调掠夺,他们强调培养,我们国家有很多公司也是这样,这样的体系将来的是培养、培训,所以工资体系往往是资历性工资,还有一种人才体系不是强调培养,特别是美国的,强调的是从市场上掠夺,招来以后也不怎么培养,对他进行考核,强调的是所谓岗位工资制。日韩企业显然不是这样,很多情况下资历的积累会淹没掉岗与岗价值的差异。现在中国市场发展特别剧烈,新的《劳动合同法》导向可能是强调人员的培养、人员的挽留、人员和企业共同发展,大屏幕上看到的这个工资体系就不是非常适合,这样的体系非常强调和市场外部均衡看齐,强调的是人员的吸引和考核。该怎么办呢?可以考虑到的就是加上一定的资历付薪色彩,把一些日韩企业的特点结合进来,另外还有一个办法,就是把每级工资幅度做大一些,更突出的是个体均衡,强调一个人在岗位上做的久了以后,业绩不断提高,业绩也可以不断提高,突出个体均衡,结果就是将来会破坏内部均衡,如果每级工资幅度比较大,每个人通过在企业中的长期发展,都可以在企业中拿到较高的待遇,最后级与级之间的重叠度比较大,内部均衡被削弱了,更强调的是人与人之间资历的均衡。所以,不管怎么样,不管《劳动合同法》导向怎样,总脱不开三方面均衡性的问题,也许更侧重外部均衡,也许强调的是个体均衡以及内部均衡。 

 为什么每级工资会有幅度,实际上跟职业生涯规划相结合,有个分别,使这个人在职不要做的太久,因为一个人做久以后会有一些缺点,做久以后现金收入不能再增长,非现金收入,比如成就感也下降,所以业绩就会滑坡,我们有个峰顶,避免他做太久,《劳动合同法》强调签长期合同,重叠就会更厉害,岗与岗之间级别差异更小,向日、韩企业转移,我不是试图给大家一个结论,我只是跟大家分享一下这个分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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