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公司是一外商投资企业,今年“三八”妇女节时因公司正赶上生产旺季,所以没有安排组织举办女职工庆祝活动,也没有放假休息,全体女职工均正常工作。近段时间,有部分女职工向公司提出因为公司安排在三八妇女节法定节假日工作,公司应当支付其300%的加班工资,所以我们想咨询一下公司是否要支付加班工资?根据原劳动部的意见,“三八”妇女节属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和纪念日,公司在“三八”妇女节安排女职工工作无
案例:张某是某电子公司的员工,入职一年多公司都未安排休年休假,由于公司性质为制造业,经常加班,张某月薪标准为3000元,另外每月加班工资约1000元,后因个人原因,张某离职,离职后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庭审中,张某主张月薪3000元,加班费1000元,工资合计每月4000元,在职期间应享受5天年休假但公司未安排,要求仲裁委按照月工资4000元的标准作为计算基数,并按照300
工厂停工后,员工工资怎么办?可以不发工资,还是可以按比例支付工资?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89号)对此有相应的规定。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我在公司已经工作了一段时间了,现在想辞职。并且按照劳动法的要求提前三十日向用人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离职,写好了辞职申请书给单位,可问题是单位拒绝签收。也正因为如此,好多同事只能丢掉工资选择自离!我们到底该怎么办? 【解答】: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确实利用劳动者举证困难的弱点,在收到劳动者递交的辞职申请书后不签收,或者根本不接受劳动者的辞职申请,到头来反而说劳动者旷工或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严重损害了劳动
我是一名安保人员,晚上经常需要值班,值班时间通常为当日18时至次日8时。值班期间可以休息。我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时,公司不同意给。请问,这究竟属不属于加班?我毕竟还是付出劳动的,没有加班费对我好像也不公平。【问题解答】 值班和标准意义上的加班是有重大差别的。标准意义上的加班和正常劳动没有区别,是正常劳动的延续,在劳动形态上具有重复性。而值班并非正常劳动的延续,在形态上与正常劳动也有很大差别,例如
问:我们公司是一外商投资企业,今年“三八”妇女节时因公司正赶上生产旺季,所以没有安排组织举办女职工庆祝活动,也没有放假休息,全体女职工均正常工作。近段时间,有部分女职工向公司提出因为公司安排在三八妇女节法定节假日工作,公司应当支付其300%的加班工资,所以我们想咨询一下公司是否要支付加班工资?根据原劳动部的意见,“三八”妇女节属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和纪念日,公司在“三八”妇女节安排女职工工作无
一、我是刚毕业的大学生,公司在我入职时要求我把毕业证放公司保管,我估计是想让我不能辞职,请问这合法吗? 答:不合法!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本条规定的“其他证件”一般包括下列证件:如居民户口簿、毕业证、学位证、资格证、专业技能证书、职称评定证书等证件。用人单位虽说是“保管”,但实际上属变相扣押。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
陈某于2005年3月入职A公司工作,直至2009年12月31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终止。2010年3月11日,陈某就其与A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向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A公司支付其2008年度年终奖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和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011年2月23日,陈某又以要求A公司向其支付2009年度税后奖金为由再次向仲裁委提出申请,
《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为了逃避法律义务,使劳动关系处于一种不明确的状态,在发生劳动争议的时候也无据可查,或者为了能够随时终止劳动关系,不愿意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虽有规定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处以罚款,但是由于实践中执法力度不大,导致事实劳动
实践中有企业提出签订半年合同(不约定试用期)+3年合同(约定6个月试用期),获取1年“试用”时间,理由是《劳动合同法》中仅约定同一用人单位对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但并没有规定试用期应该在什么时候才能用。具体操作如下: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第一次半年的合同期公司自动放弃试用期,在劳动合同到期前30天内,公司通知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告知将续签3年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6个月,如果劳动者不愿续签的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