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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标投标项目中,如果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星号条款)要求投标人提供制造商的产品证书,但投标人未提供或提供的产品证书已过有效期的,该投标人立刻被废标处理。这一点,相信所有供应商都清楚。其原因很简单,项目评审一切以投标人的应标文件为准,没有提供的材料全以没有该材料论处,为此一点大意失荆州的供应商不在少数。但今天要讨论的问题很有意思,以至于标题都很难用简易的语言描述清楚。某软硬件集成系统项目中,招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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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金额不小的计算机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整个招标书的需求描述居然才两页纸,评审专家完全看不出来,采购人的需求是什么。再看投标书,共三个投标人提交应标文件,但投标文件无一例外的都没有技术应答、没有技术方案,这导致评标打分工作根本无法进行。不得不说的是,有些政府采购项目评标,真的就只是一个过场而已,上述项目就是一个典型的代表,但从评审专家评标的角度来看,即使采购人已经内定了供应商、即使整个招标投标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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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洛普写给中国官员的书》描述了未来美国与中国之间的竞争将是就业之争,英文书名《Thecomingjobswar》。而最能帮助中国政府解决就业问题的莫过于大量的中小企业了,因此,自习李新政府上任以来,已经将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创业经济作为一项的重要经济国策来推进。那么,政府采购向中小企业加大倾斜力度那就是必然的了,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现在要求各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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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产品在政府采购中,遇到的艰难险阻越来越多,而且这种趋势还将加速,这一点,相信做进口产品代理的供应商都能够强烈的感受出来。财库〔2007〕119号文《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现在已经成了所有进口产品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一个拦路虎。但如果真的去走审核流程吧,不仅要花时间,还得编一个像样的且能够说服论证专家的理由,这可不是一件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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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所有参与政府采购市场竞争的进口产品贸易商都非常关心的一个问题。实际上,外资企业的产品是不能与政府采购中的进口产品划等号的。财库〔2007〕119号文《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从定义上看,政府采购所要管制的进口产品是指在境外生产的产品,换句话说,如果外资企业在国内建了生产厂,所生产的产品就算国产产品。以德国大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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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主要包括: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和单一来源采购。在财政部74号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74号令)颁布之前,这一块的项目评审是十分不规范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也比公开招标投标方式要粗制滥造的多,以竞争性谈判为例,证书过期、资质缺失、内容不做响应等问题比比皆是,就这样,也仍然不影响供应商中标。其主要原因是,《政府采购法》仅有纲领性指导,没有实施条例,也缺乏具体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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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74号令)第三十五条:“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2、74号令第十九条:”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采购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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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项目,招标书的技术需求写的特别细,里面的星号条款也非常多,以阁策老师多年的供应商工作经验,其实,这么操作就是想把项目完全控死,不给竞争对手任何翻盘的机会。其结果往往是竞争对手早早逃之夭夭,最后招标投标变成自己人相互配合的游戏。但问题是,星号条款是一把双刃剑。在评标时,它的负面效应开始出现。由于财办库[2003]38号文的存在,一个品牌授权三个代理商去围标的事情越来越难操作,非常容易被废标。即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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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使用自筹资金采购一批测试仪器,该单位原本可以自行采购,而不通过招标投标程序。但现在反腐大旗高高飘扬,加上采购负责人也不想被同事落下口实,于是,该单位找到招标代理机构,采取公开招标投标。招标代理机构从财政局的评审专家库中抽了4位专家,加上采购人代表,组成了评审委员会。评审现场,4位专家很快就发现了问题并达成共识:1、本项目只有三个供应商投标,而三个投标人的主要投标产品是同品牌、同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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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是政府采购中一个非常严肃的话题,也是一个绕不开的话题。串通投标包括:供应商与招标代理的串通、供应商之间的串通、供应商与评审专家的串通等几种,这里我们主要讨论供应商之间的串通及认定问题。串通这个词在汉语里是贬义的,所以在供应商的圈子里,大家都习惯说:围标。但这种做法,在政府采购中是被严令禁止的,《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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